王连洲评议《中国“私募基金”报告》私募基金应合法化公开化

  作者:中国证券报 王永生   日期:2001.07.09 07:23 http://www.stock2000.com.cn 中天网

  《投资基金法》起草小组组长王连洲昨日在“《投资基金法》与私募基金专题研讨会”上表示,私募基金的数额还不能确定,但问题已经不可以不管,可行的办法就是使其合法化、公开化。《中国“私募基金”报告》在立法方面的建议,有些很好,有些有难度。

  他说,对于投资基金概念的建议,在《投资基金法》新稿中规定,是指根据预定的投资方向,通过发行基金份额,募集资金形成独立财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持有人按其持有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的集合投资方式,基金可以向社会公众募集,也可向特定对象募集。但此概念目前还无法定夺,有人依然坚持投资基金是组织形式。

  对于基金形式等其它方面的建议,新稿中规定基金可以采用信托型、公司型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组织形式,包括有限合伙人等,但不再有基金发起人概念。《投资基金法》坚持统一立法,既涵盖公募基金,也涵盖私募基金,既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也规范了其它类型基金,既规范开放式基金,也规范封闭型基金。同时,《投资基金法》的制定,丝毫不会影响产业基金和创业基金的发展。

  为了使私募基金合理化,他指出,自然人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净资产不能少于100万元,每次投资额不低于20万元,机构投资人净资产不能少与1000万元,每次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且投资人要求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和金融知识。对私募基金管理者,要实行市场准入和资格认证,要发牌,其注册资本金也不能低于管理资金的2%。对于资金募集方式,禁止公开宣传,禁止承诺最低收益率,合同要格式化,资金来源要正当,特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要严格控制。

  中国人民银行非银司司长夏斌也出席了本次研讨会,并解释了《中国“私募基金”报告》出台经过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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