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百文重组方案引发争议

  作者:上海证券报 郎朗   日期:2001.02.06 08:29 http://www.stock2000.com.cn 中天网

    自去年底重组消息传出以来,围绕郑百文重组一直是疑问重重、猜测纷纭。日前,郑百文重组细节终于亮相,这个方案立即在业内引起了极大的争议。

无声就是默许?

    郑百文重组者试图借助“默示”原则来解决过户难题———没有提出反对声明的股东,就被视为“同意”过户。这种“默示”行为的效力如何?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保证默示方式可行,郑百文股东大会特别要审议《关于股东采取默示同意和明示反对的意思表达方式的议案》,还要专门为此修改公司章程。担任郑百文重组法律顾问的中博律师事务所指出,一旦上述两项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就意味着股东对“默示”形成了约定,所以这种默示行为是有效的。但另据专家介绍,法律对“默示”方式的适用有非常严格的规定:一是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二是在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股东大会决议并不构成每一位单个股东和公司之间的“约定”。在股东本人没有明确表示意愿的情况下过户其股份,完全有可能引发诉讼。

修改章程行得通吗?

    为了此次过户能够顺利实施,郑百文董事会提议修改公司章程,加进了“股东大会作出某项重大决议,需要每一位股东表态时,同意的股东可以采用默示的意思表示方式,反对的股东需作出明示意思表示。”

    一位业内人士说,此前有评论称过户方案没有法律依据,此次公司修改章程,显然是为了“创造”一个法律依据,但这项修改本身是不是站得住脚,还值得商榷。她认为,所增加的这一条款的内容本身存在问题,是对股东权利的一种不合理限制,所以,这项修改本身未必是行得通的。

反对者能反对什么?

    可以想象,在公司收到的“声明”中,会有股东明确宣称:既不同意过户也不同意回购。郑百文董事会认为,这些股东“不公平地享受重组带来的全部收益,却不承担任何风险和重组成本,从而损害绝大多数股东的利益”。所以,尽管这部分股东明明白白声称不同意接受回购,但留给他们的选择也是唯一的:回购。

    有人立即指出:这岂不是“强制”回购?面对这些明明白白的“反对”声明,登记公司又如何办理回购、注销手续呢?其实,无论是“默示”方式,还是公司章程修改中存在的争论,核心问题都仍然是:股东大会决议是否可以决定股东股份的处置?

    此前,已有多位法律界人士在本报发表文章,对这个问题进行过探讨。他们认为,从法理上说,股权转让属于股东的固有权,是法律赋予股东的固有权,不能由股东大会或公司章程剥夺。股东大会只对全体股东享有共同权益的事项作出决议,而不对属于股东个人的股权转让作出决议。不过,也有一位法律界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达了相反的意见。他认为,股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请求权。民法中的所有权制度不适用于股权,而公司是按多数原则运行的,有权通过合法的程序重组公司的结构。

登记公司敢过户吗?

    按照方案,董事会要到登记公司为股东代办股份过户和注销手续。虽然届时董事会手里拿着股东大会决议,拿着少数股东的“声明”,但这一切是否能构成登记公司受理股权过户的充足依据呢?

    中博律师事务所认为,此次股份过户属于因为公司实施重大重组而进行的“非交易过户”。据记者了解,目前登记公司进行的非交易过户主要包括非流通股转让、司法划拨、继承、赠与等情况。办理时都需要提供非常完善的凭据,如股权转让协议、法院判决书、公证书,等等。显然,以登记公司现有的操作规则来看,郑百文方案中的过户问题,已经完全超出了现有规则的适用范围。

    对于过户是否具备充足依据,郑百文董事会、中博律师所详述了他们的理解。但这仅是他们的理解,远非定论。作为操作者的登记公司,必须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作出他们自己的判断和行为。登记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机构,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且它面对千千万万散户,一旦发生纠纷,很容易成为诉讼的对象。可以想象,登记公司和有关方面的态度,将是十分谨慎的。

    如果登记公司不同意过户,唯一还能决定的,就是司法裁决。法院会给出怎样的判决呢?现在尚不得知,但有一点是有目共睹的,即目前法院因种种原因,对证券案件很少介入。

法律障碍无法回避

    事实上,许多法律界人士一直在密切关注着郑百文重组案的进展,关注其是否能突破法律上的障碍。

    合法性问题不解决,即使暂时过了关,也极有可能埋下后患。更有人尖锐地指出,即使方案可行,这样的先河一开,对我们这个尚处在发展阶段、大股东侵权现象屡屡发生、制度建设还需进一步完善的市场,会有怎样的负面影响?

    一些投行人士向记者坦言,郑百文重组方案的确体现了一些颇具创意之处,尤其是其中体现的保护债权人权利、各方都承担损失的思路,这些都值得借鉴,但该方案在法律方面存在的问题确实成为实际操作上的障碍。

    上海一位学者向记者强调说,郑百文这个方案的出现,为我们的市场提出了一系列全新的理论和实务问题,对该案引发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其意义已超越了一个具体案例的成败,而为市场创新、证券法律研究以及将要进行的公司法修改带来不少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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