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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关于对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的公告
发布单位:深圳交易所  时间:2005/01/17

经查明:

    1、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丰通信")2003年10月至今累计向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人民币10600万元、200万美元的担保,2004年4月至今累计向太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人民币14900万元的担保。就上述担保事项长丰通信没有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长丰通信2003年向大股东------卓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提供资金2581万元。2004年1-6月累计向大股东提供资金17265万元,占公司2004年6月30日经审计净资产的21.52%,长丰通信对此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经本所多次发函询问,公司才予以承认并公告。

    长丰通信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4.1、7.3.12和7.4.3条的规定。

    长丰通信原董事覃辉、胡进,董事王洪斌、朱锐、王飞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严重违反了《上市规则》2.2.2、4.2条的规定。

    鉴于长丰通信和上述人员的违规行为及情节,根据《上市规则》12.1、12.2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长丰通信及负有主要责任的公司原董事覃辉、胡进,董事王洪斌、朱锐、王飞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公开谴责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中。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5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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