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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关于对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的公告
发布单位:深圳交易所  时间:2005/01/11

经查明:

    一.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光商务")2003年度向控股股东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光集团")提供资金发生额累计100,314.43万元,截至2004年12月31日尚未收回资金余额369.63万元;和光商务2003年度向和光集团子公司四通巨光高新技术发展(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通巨光")提供资金发生额累计15,503.00万元,年内收回。2004年1-9月和光商务向和光集团提供资金发生额累计67,129.66万元,向和光集团控股子公司广东和光有限公司提供资金2,500万元,向关联方南京和光达文新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资金1,000万元,截至2004年9月30日被上述关联方占用的尚未收回资金余额为26,198.21万元。

    2003年12月和光商务为关联方四通巨光提供担保13,290.00万元,期限为2003年12月2日至2004年8月30日,截至2004年9月30日上述担保中5,290万元已逾期。

    对上述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和光商务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 和光商务分别于2004年10月9日、17日、21日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三份,因公司未按期归还借款、交付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被提起诉讼,涉及金额合计27,391.58万元,占公司200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85.43%。对该重大诉讼事项,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和光商务上述行为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二○○二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4.1、7.3.12、7.3.13、7.4.2、7.4.3条的规定。

    和光商务董事吴力、黄勇、毕春斌、程雪祥、原董事韦颖慧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严重违反了《上市规则》2.2.2、4.2条的规定和在《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所作出的承诺。

    鉴于和光商务和上述人员的违规行为及情节,根据《上市规则》12.1、12.2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和光商务及负有主要责任的董事吴力、黄勇、毕春斌、程雪祥、原董事韦颖慧予以公开谴责。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证券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5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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