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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服务投资者身份验证业务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其它  时间:2004/12/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服务业务,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账户管理规则》)等业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投资者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网络服务系统(网址:www.chinaclear.com.cn,以下简称"系统")办理证券网络查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等网络服务业务前,需登录系统进行网上注册,填报证券账户号、身份证明文件号等信息,并经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身份。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身份验证机构,是指取得本公司证券账户开户代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其他机构经本公司认可,也可以成为身份验证机构。 

    第四条  身份验证机构应严格审核身份验证申请人提交的证券账户卡及身份证明文件等身份验证申请材料,身份验证申请人应确保其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第二章 身份验证机构 

    第五条  取得开户代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账户管理规则》及本细则的规定,为投资者办理身份验证业务,并受其与本公司签订的《代理证券账户开户业务协议书》约束。 

    经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应当与本公司签订《代理身份验证业务协议书》后,方可办理身份验证业务。 

    第六条  身份验证机构应以法人名义向本公司申领网上用户名、密码和电子身份证书。身份验证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办理身份验证业务,应当使用网上用户名、密码和电子身份证书登录系统,并按照系统要求进行身份验证业务的有关操作。 

    第七条  身份验证机构的义务和职责: 

    (一)身份验证机构为其各分支机构申领网上用户名、密码和电子身份证书时,需向本公司报送其全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资料; 

    (二)身份验证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全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登录系统修改相应信息; 

    (三)在其营业场所内通过公告等方式告知投资者办理身份验证业务; 

    (四)根据本细则规定,制订身份验证业务操作流程; 

    (五)严格按本公司要求审核申请人身份证明、证券账户卡的有效性及其他身份验证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严禁为申请文件不全或用无效身份证明文件、证券账户卡的申请人办理身份验证; 

    (六)业务人员应全面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细则和本公司其他规定,向申请人提供业务咨询; 

    (七)严格内部管理,加强对证券营业部身份验证业务的检查和监督; 

    (八)将投资者身份验证资料通过电子介质保存,定期报送本公司;同时将身份验证资料按申请日期顺序装订,妥善保管不少于20年; 

    (九)本公司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本公司有权对身份验证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身份验证业务进行检查。对无故拒绝为投资者办理身份验证业务,或者在办理身份验证业务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身份验证机构,本公司有权采取暂停或终止其开户代理业务资格等处罚措施,并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九条  身份验证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违规或操作失误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该身份验证机构承担。 

    第十条  身份验证机构重组合并后,应按照谁承继、谁负责的原则,妥善做好投资者身份验证申请材料的移交工作。其他因故失去身份验证业务资格的,应及时、妥善地向本公司移交投资者身份验证申请材料。 

    第三章 投资者网上用户注册 

    第十一条  投资者使用本公司网络平台办理证券网络查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等网络服务业务,应先登录本公司网站,进行网上注册,按照系统提示录入证券账户号、身份证明文件号、姓名/全称等信息,设置密码,选择身份验证机构。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上海、深圳证券账户一次性注册在同一网上用户名下。 

    第十二条  投资者持有流通证券的,可选择证券托管的证券公司为其身份验证机构;投资者未持有流通证券但证券账户处于指定交易状态的,可选择指定交易证券公司为其身份验证机构;其他情形的,投资者可选择本公司为身份验证机构。 

    第十三条  只有投资者网上注册资料中的证券账户号、身份证明文件号、姓名/全称与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相应信息一致的,投资者网上注册才能成功。投资者网上注册成功后,可通过系统实时获取网上用户名、身份确认码。 

    第十四条  身份确认码仅在投资者办理身份验证、激活网上用户名时,提交给身份验证机构一次性使用;网上用户名及密码是投资者下载电子身份证书、使用网络服务的必备要件,投资者应当妥善保管,确保其私密性。 

    第四章 投资者身份验证 

    第十五条  投资者网上注册成功后,需在系统提示时间内到选定的身份验证机构办理身份验证手续;在身份验证机构激活网上用户名后,方可使用本公司网络平台办理证券网络查询、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等网络服务业务。 

    第十六条  自然人办理身份验证手续,需向身份验证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验证申请表(见附件); 

    (二)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三)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四)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第十七条  法人办理身份验证手续,需向身份验证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验证申请表; 

    (二)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三)境内法人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及复印件(仅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法人公章);境外法人需提供有效商业注册登记证明文件等,对于无商业注册登记证明文件的境外机构,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是指与商业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可证明其机构设立的文件,如基金注册文件、基金设立公告、基金与其托管机构签订的托管协议、托管机构对开户申请人身份的确认文件、或境外开户代理机构对开户申请人身份的确认文件等;境外非法人机构比照法人办理; 

    (四)境内法人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境外法人还需提供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或其他有权人士授权委托书,能证明该授权人有权授权的文件,以及授权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  身份验证机构应严格审核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审核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证券账户卡是否有效,身份验证申请表所填写内容与身份证明文件、证券账户卡内容是否一致,并登录系统录入投资者身份确认码,根据系统提示,比对各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与申请材料相关内容是否一致。 

    证券账户号、身份证明文件号比对一致的,身份验证机构通过系统激活该身份确认码所对应的网上用户名,在身份验证申请表上注明"已审核"并签名,加盖业务章,留存除证券账户卡、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以外的其他申请材料。 

    证券账户号或身份证明文件号比对不一致的,身份验证机构通过系统拒绝该投资者通过身份验证,同时在网上和身份验证申请表上注明拒绝原因,将申请资料退还投资者。 

    第五章 投资者网上用户维护 

    第十九条  根据具体网络服务业务规定需要使用电子身份证书的,投资者应当在网上用户名激活后,使用网上用户名、密码登录系统,一次性下载电子身份证书,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  投资者可使用网上用户名、密码登录系统,修改除证券账户号、身份证明文件号及姓名/全称之外的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密码遗失的,可根据系统提示,录入网上用户名,正确回答原设置的问题,重新设置密码。 

    第二十二条  因电子身份证书遗失、毁损需注销电子身份证书的,投资者可录入网上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后,根据系统提示,按第十二条规定选择身份验证机构,在系统提示时间内到该身份验证机构,并提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身份验证机构按第十八条规定审核上述申请材料,审核通过的,登录系统录入投资者网上用户名或注册的任一证券账户号,并按第十八条规定比对各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与申请材料相关内容是否一致,比对一致的,注销电子身份证书。电子身份证书注销后,投资者可使用原网上用户名、密码登录本公司网站重新申请下载电子身份证书。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需要注销网上用户名的,可根据系统提示,录入网上用户名或注册的任一证券账户号,按第十二条规定选择身份验证机构,并在系统提示时间内到该身份验证机构,并提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身份验证机构按第十八条规定审核上述申请材料,审核通过的,登录系统录入投资者网上用户名或注册的任一证券账户号,并按第十八条规定比对各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与申请材料相关内容是否一致,比对一致的,注销网上用户名。网上用户名注销后,相应的电子身份证书自动失效。 

    第六章 投资者网上用户名与证券账户关联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可将其开设的若干证券账户与一个网上用户名关联。投资者进行网上注册并通过身份验证,激活网上用户名后,该网上用户名即与网上注册的所有证券账户形成关联。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网上注册成功并已激活网上用户名,需将其开设的其他证券账户关联到该网上用户名下的,可登录系统录入需关联的证券账户号,只有该证券账户与原网上用户名所关联的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身份证明文件号及姓名/全称一致的,该证券账户才能与网上用户名形成关联。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网上注册成功但尚未激活网上用户名的,若网上注册的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身份证明文件号发生了变更,网上用户名自动失效,投资者需在变更成功次日后重新进行网上注册。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网上注册成功并已激活网上用户名的,若网上注册的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身份证明文件号发生了变更,则该证券账户与网上用户名自动解除关联。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网上注册的证券账户被注销的,该证券账户与其网上用户名的关联自动解除。对不再与任何证券账户关联的网上用户名,系统自动予以注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或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信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身份验证申请表 

    说明:1、请在要选的申请项目左边的内打勾。 

    2、申请激活网上用户名,须填写身份确认码及证券账户号。 

    3、申请注销电子身份证书或者网上用户名,须填写网上用户名或者一个证券账户号。 

    4、激活网上用户名后,可登录网站下载电子身份证书;注销电子身份证书后,可使用原网上用户名、密码重新登录网站下载新的电子身份证书。 

    5、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字迹要清楚、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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