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康达(0662)日前发布公告称,2001年4月9日,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梧州分行与被告广西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双方确认,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112.50万元及其至2000年3月20日的利息182,688.60元和其2000年3月21日以后的利息;二、2001年6月5日,原告梧州市电业局与被告广西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双方确认,被告欠原告借款200万元,上述欠款被告于2001年9月底前还清;三、2001年1月5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查封被执行人广西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珠海市拱北花苑新村中珠大夏11层5号商住楼一套,面积200平方米。本案的诉讼标的为5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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