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家族后继有人

  作者:证券时报    日期:2001.04.12 08:15 http://www.stock2000.com.cn 中天网

    □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  李慧勇

    根据《公司法》第157条规定,除了连续3年亏损外,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财务会计报告或对财务会计报告做虚假记载、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以及公司出现重大违法行为的也同样可能退市。目前连续3年亏损的上市公司的退市问题已经进入了倒计时,存在其它三种情况的上市公司的情况的退市问题何时解决呢?从昨日《证券时报》披露的消息来看,存在其它问题的上市公司的退市问题也将很快提上日程。

    今年证监会发布的适用于继续3年亏损的上市公司的退市办法,对于投资者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的转变,对于加强上市公司的危机意识,具有重要的意义。符合其它条件的上市公司退市问题的落实也将对解决证券市场中可能出现的新问题,提高对上市公司的威慑力发挥重要的作用。

    当上市公司涉及重组、购并或者股份回购时,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和股权分布往往发生变化。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收购多为协议收购,而在二级市场上的要约收购较少,但随着证券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完善,二级市场的收购兼并活动将越来越多,必将有一部分上市公司会因为股权分布的变化而不再符合上市条件。这类企业的退市办法的明确,有利于收购方和被收购方根据收购后是否保留上市公司资格而采取不同的收购方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核心,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证券市场“三公”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方面的信息披露作出严格规定。并且对上市公司不能按照规定公开财务会计报告,或对财务会计报告做虚假记载的情况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但是从有关法律的规定不难看出,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和其它方面有重大违规行为时,法律责任主要由直接的责任人员承担,而企业的上市资格由于缺乏具体的实施办法基本不受影响。于是,上市公司不能按照法律规定披露公司财务状况,操纵利润、粉饰报表的情况便层出不穷。因不能按期获得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资料,投资者就很容易造成较大损失。因此,针对当前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违规的情况,有关部门应尽快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落在实处,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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