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的出台,宣告在各方久久期待之中的国有股减持方案终于现出了冰山的一角。《暂行办法》规定,凡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共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均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因此可以预计,将有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加入到国有股减持的行列中来。一、《暂行办法》的内容
1、确定了国有股减持的决策主体和操作主体
长期以来我国国有股受到多方主体的管理和监督;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国家计划委员会及各行业部委等。在国有股减持问题上他们都有权干预,但谁最有发言权,谁实施决策,谁承担最终的责任没有定论。《暂行办法》的出台确定了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股所有权,减持国有股由部际联席会议审议实施,并确定了部际联席会议的主要责任——“确定减持国有股的筹资计划和定价原则,研究解决国有股减持筹资工作涉及的其他重大问题。”
2、确定了国有股减持的主要方式、定价原则,并对减持速度给予了一定限制
国有股减持最关键的几个问题就是国有股减持的方式、定价、减持时机的选择和减持速度的确定。《暂行办法》确定存量发行为国有股减持的主要方式,同时部际联席会议“选择少量上市公司进行国有股配售及定向回购等方式的试点”,“上市公司国有股协议转让,包括非发起人国有股协议转让,由财政部审核”。从而为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订立许可方式的范围及各种方式的决策、审核部门。
《暂行办法》确定“国有股减持原则上采取市场定价方式”,同时确定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确定减持国有股的定价原则”。一方面为国有股减持定价确立了主基调,另一方面为具体实施留有了一定的余地。
《暂行办法》规定国有股存量发行的方式具体为“凡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 包括在境外上市的公司 向公共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均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未满3年的,拟出售的国有股通过划拨方式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并由其委托该公司在公开募股时一次或分次出售。”通过融资额的10%的限制控制单个公司国有股减持的速度,保证减持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和市场的承受能力。
3、解决了国有股减持资金的投向和管理运作问题
“国有股减持存量出售收入全部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协议转让使国有股权发生减持变化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应按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这与现阶段国有股减持“弥补社会保障基金缺口”的目的相吻合。
为有效地管理、运行这笔资金,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并设立理事会。我国社会保障基金一向实行地方统筹管理,此次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意味着国有股减持所得资金将集中管理,统一运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承担减持资金、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等的管理,选择、委托投资管理机构对基金运作,并承担基金财务状况的公布任务。这样国有股减持资金的使用就以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资金运作的状况也将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二、决策层制定《暂行办法》的着眼点
从目前来看,决策层确定国有股存量发行为减持的主要方式可能出于以下几点考虑:
1、最大额度地收回国有资金
与配售、回购、协议转让等其他国有股减持的方式相比,存量发行是一种减持价格最高的方式,它通过将国有股权在二级市场出售的形式获得几倍于其账面价值的资金,其实质无异于社会保障基金向股票市场的募资。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国家急于将国有资产高价变现,尽快弥补社会保障基金缺口的迫切心情。
2、保持二级市场的相对稳定
《暂行办法》确定的国有股存量发行与以往的及概念中的存量发行不同,以往的存量发行是以流通股的增发降低国有股的比重,达到国有股控制权减小的目的。概念中的存量发行是单纯减持国有股的增发。而此次确定的国有股存量发行是与新股上市和公司资本扩张增发相结合,这种做法在缩减国有股股权比重的同时减少国有股数量,同时与单纯的国有股增发相比带有明显的隐蔽性,通过10%的稀释一方面控制国有股减持的速度,另一方面谈化国有股减持对投资者的恐慌性心理影响,有助于维护二级市场的稳定性。
《暂行办法》规范的内容不止于国有股减持,不论从该办法的名称还是从各项条款来看,本次国有股减持是围绕社会保障资金展开的。其一、国有股存量发行所获资金全部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其二、部际联席会议可以根据社会保障资金的需要和证券市场的发展状况,选择少量上市公司进行国有配售及定向回购等方式的试点;其三,国有股减持性质的协议转让收入按一定比例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其四、对社会保障资金的规定占了相当篇幅。其五、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和劳动保障部都是部际联席会议中的成员单位。这与国外减持国有股用于弥补财政赤字和公共财政支出的做法有一定的区别。此外国家将继续拨款给社会保障基金;通过首发和增发中10%减持国有股速度比较慢,从这些迹象来看,本次颁布的《暂行办法》是以社保基金为对象的短期办法。
(上海证券研发部 林琳 刘金 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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