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经济整体不景气的今年,前两个季度仍有约200亿美元的资本投入风险投资行业,可见其势头依然不减。”这是参加APEC 2001年度中小企业发展专题研讨会的美国代表、全球风险投资者协会主席肯·海格特先生,在夏商集团主办的“中国与风险投资发展研讨会”上发表的观点。
肯·海格特先生指出,风险投资活动实际上包含了两个层面的运作:一是风险投资的资本提供者提供资金,交由风险投资家进行专业化运作;二是由风险投资家向投资对象进行投资运作和管理。由于风险投资运作过程的这种特殊性决定了风险投资的制度安排必须同时解决“资本提供者——风险投资家”、“风险投资家——风险企业”之间的激励、约束问题。由于风险资本的提供者无法控制第二个层面的资本运作,因此,解决“资本提供者——风险投资家”之间的激励、约束问题是风险投资制度设计的关键。
首先,从激励机制看,有限合伙制通常规定,普通合伙人出资1%,而取得风险投资基金受益的20%,有限合伙人出资99%,而取得风险投资基金受益的80%。风险投资家为了追求自身利益将尽全力争取成功,同时,有限合伙人也能得到较高的收益,激励机制得到了很好的发挥。
其次,从约束机制看,在有限合伙制中,有限合伙人对普通合伙人的约束是多方面的:一是风险投资家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1%,但对债务负有无限连带责任;二是可以对有限合伙人的违约作出许多规定。三是有限合伙制实行报告制度。
另外,从运行成本控制看,对于基金的投资者而言,有限合伙十分有效地降低了基金的运作成本。一是由于有限合伙不是税法上的纳税主体,它无须就盈利缴纳所得税、利得税或其他税,只是投资者从基金取得的相应利润中缴纳所得税,这就使投资者避免了重复纳税。二是从日常管理费用的支出来看,由于有限合伙是一种自由合同关系,当事人可以通过合理确定风险投资家从基金中抽取的固定比例(通常为基金总额的1-3%),来事先固定其成本,因而管理费用也是可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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