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广夏面临多方诉讼 梁定邦提醒股东要掌握证据

  日期:2001.08.10 16:19 http://www.stock2000.com.cn 中天网

  处于信誉危机关头的银广夏可能要面临官司缠身的境地。中国证监会首席顾问梁定邦在8日召开的“中国资本市场展望报告会”上就银广夏问题接受财经时报记者专访时说:“股东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起诉银广夏,要求民事赔偿。”据了解,已有多家律师事务所开始接受股东委托,准备有关起诉事宜。

    梁定邦提醒股东先要掌握证据

    记者问:根据目前的态势,中小股东是否可以状告银广夏?梁定邦回答说:“如果经过调查证实,银广夏果真存在着财务数据的虚假披露问题,股东当然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不过他提醒说:“如果要状告,首先要掌握证据,没证据法院不会受理。”记者问该怎样寻找证据时,梁定邦说:“最好第一步是联系其他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要求董事会进行解释。根据《公司法》,10%的股东请求便可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银广夏在8月7日的公告中已经承认:“天津公司的确存在产品产量、出口数量、结汇金额及财务数据不实,问题严重,涉及面广,需要彻查。”

    梁定邦表示,银广夏问题还须进一步调查,如果调查造假情况属实,从法律的角度看,银广夏不但将受到刑事制裁,也要对投资者的损失做出必要的交代。

    “确认谁是责任人是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梁定邦说,“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总监肯定要承担责任,非执行董事也有审核财务报表的责任,起码存在着表面责任,如果要推翻责任,必须自己举证已经用尽了自己的审查能力也没能够发现问题。公司的外部人员——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师也要承担责任,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必须经过会计师事务所从业的注册会计师审计,这种事情如果在国外发生,审计师肯定会受到民事诉讼并进行民事赔偿。”

    梁定邦说:“公司的股东可以和他们的律师商议提起诉讼,要求民事赔偿。在中国证券市场中,财务的虚假披露事件曾发生过,比如红光、琼民源的事件,有关责任人都受到了刑法的制裁,但股东要求民事赔偿的案例只有红光一起,红光的股东状告红光虚假上市要求赔偿的案件在上海浦东区区法院没有立案,这与我们证券法的有关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存在着缺陷有关,不过浦东区区法院只是区法院,可能没有很大的说代表性。”

    梁定邦表示,包括他自己在内的很多法学界人士非常关注证券法的民事赔偿问题,如果银广夏股东提出民事诉讼并可以立案,自己将会跟踪案情的发展。同时他还透露,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将会重新修订证券法的司法解释,其中会涉及民事责任,估计民事责任会有更明确的司法解释。

    业界依法评说诉讼

    上海国浩律师事务所吕红兵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如果公司的股东提出民事赔偿的诉讼,有三个关键的步骤:一是被告人能够证明自己的损失,二是能够证明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披露,三是证明两者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

    他特别提到两年前股东诉讼红光虚假上市案被驳回的情况,法院当时驳回的理由一是认为该问题不在法院受理的范围之内,二是因为无法证明股东的损失和上市公司的虚假披露有必然的联系。但两者之间是否存在联系很大程度上属于法官的认识和判断问题。

    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证券法学者郭峰进一步解释说,红光案件发生在两年前,现在的法律环境有了变化,法院不能再说这样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的受理;关于股东的损失和虚假材料的联系问题,国外的法律是因果推定,被告人如果不能举证两者间没有必然联系,法院将会自然推定有联系,我国今后也有可能会实行同样的因果推定程序。

    郭峰律师指出,《证券法》明文规定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股份公司及其董事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受损的银广夏股民向造假的银广夏公司索赔是有法律依据的。另外,为银广夏出据无保留意见的中介机构如其行为违背了法律,也应承担连带责任,与披露虚假信息联手操作市场的庄家应当受到查处,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要受到刑事追究。郭峰还强调说,为防止庄家大量出货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在证监会调查银广夏期间,交易所应该对该股票停牌,直到问题查清楚为止。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系主任王卫国教授指出,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一个严重的问题就在于过度投机者可得暴利,投资者得小利甚至无利可图,之所以出现如银广夏这么严重的造假案例,就是对过度投机者和造假者的违法行为缺乏有效的控制,法院应依法为中国证券市场保驾护航,应敢于受理并审理好这类案件,以儆效尤,保护好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财经委许健博士日前就《证券法》是否应修改问题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目前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上市公司造假而与庄家联手操纵股价的问题相当严重,这是中国股市最大的隐患,如果不对这种造假行为严惩,就会严重扰乱股市,影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应加大这方面的立法和执法力度。

    不能高估监管层的能力

    北京市松涛律师事务所张铎律师认为,在陷阱四伏的中国股市,银广夏之骗局并不罕见,因为在它之前,已有琼民源、亿安科技、中科创等。银广夏仅是中国股市不断重复的股市骗局中的又一例。骗局被戳破,其最大、最终的受害者,是广大中小投资者。当然,骗局太多,也将动摇投资者对中国股市的信念。问题由此而复杂化,骗局被戳破,似乎对大家都没有好处,这便决定了人们对中国股市总是心存暧昧,这有可能是监管层很难对那些股市黑幕操纵动真格一个原因。

    张铎称,受损的广大中小投资者要保护他们的利益,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之下,不能高估监管层的能力。监管层与中小投资者的关系,按对现有法律的解读,是监管层担起市场管理职责,以减少、避让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如果监管层不堪以市场监管大任,中小投资者将奈之何。中小投资者只能寄希望于法律的修订、续订中,改变投资者对监管层的无力状态。监管层不应该只是一个“罚款”的主体,还应是一个责任主体。

    “值得欣慰的是,我国现有的法律为广大中小投资者提供了权利救济手段,这就是集团诉讼或曰代表人诉讼。”张铎说,“对于这样的骗局,即公司的管理层联合庄家(有控制权的股东)通过提供虚假信息诱惑广大中小投资者上套并套牢,使中小投资者蒙受损失的,中小投资者如单凭他们个人之力,在诉讼上不足以与管理层对抗,诉讼成本和信息不对称决定了单个的中小投资者处在弱势。所以,有必要将单个的股东联合起来,“合众人之力”,组成一个集团,推选代表人参与诉讼。”

    股东诉讼渐露苗头

    银广夏事件暴光几天来,在一家知名的财经网站上可以看到,不少作为银广夏中小股东的网民在互相串联的消息。记者从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获悉,近日,已有许多银广夏的中小股民与该所联系。郭峰称,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愿意为中小股民提供有关委托索赔的法律咨询。9日下午,他还应邀到搜狐网做客,讨论有关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问题。

    另有人则已开始付诸行动。8日,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专程来本报透露说,他们已经决定接受几位银广夏中小股东的委托,起诉银广夏,目的是要求银广夏公司对由于虚假信息批露而给这些中小股东带来的经济损失给予赔偿。目前,该事务所的律师正在进行相关证据的收集工作。他们坦言,收集证据的难度比较大。关于起诉银广夏的地点,两位律师透露,可能在深圳和银川两地之间作选择。在两者之间,更倾向于深圳。

    该事务所的律师告诉记者,根据银广夏目前的状况,为几位中小股东讨回经济赔偿的难度会很大,因为目前还搞不清银广夏究竟有多少有效资产,如果其负巨额债务,股东们要通过诉讼获得经济赔偿的前景并不令人乐观。

  (财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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