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市场与产业分析局局长王大用认为,当前我国鼓励创业资本进行风险投资的法律和政策还有缺陷,一些问题比较突出,应引起重视并及时予以解决。
王大用在“2001年中国金融国际论坛”上发言时指出,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创业投资缺少退出渠道、激励机制缺乏法律认可、现有法律不利于创业投资采用合伙制等。
他认为,创业投资的退出,除了在二板市场或创业板上市外,大企业进行战略收购也是重要渠道。
对于创业者的激励机制,他认为,可通过法律形式确认创业者拥有并可自由转让股票期权;除技术人员的知识产权外,经营者、管理者在创业过程中的劳动也可入股。
王大用指出,目前我国的创业投资公司基本上是按《公司法》运作的,而不是美国式的合伙制企业。按国内对合伙制企业的现行法律,创业资本的投资者在创业投资公司交纳企业所得税后,还要再次交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投资回报大为降低,这不利于通过合伙形式运作创业投资资本。
他认为,应允许银行向管理良好的创业投资公司提供贷款,贷款最好有一个较长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只收利息,不收本金。目前,国家开发银行已向国内若干家创投公司提供贷款,虽然数额不是很大,但使得这些公司的投资能力增加了70%-80%,从而多支持了几十个创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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