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外部环境并不成熟

  作者:上海证券报    日期:2001.07.13 08:23 http://www.stock2000.com.cn 中天网

    创业板从酝酿设立至今已一年有余,尽管人们呼声甚高,但前景仍扑朔迷离。2000年底,深交所曾公布创业板的相关规则,当时很多人都认为创业板开设已近在咫尺,然而,半年又已过去,除了人们对创业板的期盼外,也有相当多的同志根据海内外创业板产生发展的历史沿革及现状,开始冷静思考,反思创业板现时在中国开通可能存在的风险。

    鉴于中国的资本市场从成立至今不过十年时间,这和海外二板市场推出的历史背景形成鲜明对比,在主板市场上存在众多问题,极不成熟,许多制度性缺陷仍然存在,因此,笔者建议内地的创业板市场不能仓促推出。

    纵观海外二板市场的建立,普遍是在本国或本地区主板市场产生近百年之后创办的产物,才采用低门槛市场化导向的准入制度,它所推行的低门槛市场选择,要求具备一系列相应的条件,而中国内地建立创业板市场,考察国情,这些条件均不具备,我认为,至少在五个方面还远不成熟。

    首先,创业板要求投资人的基本素质较高。投资人的投资风险意识较强,投资人理念比较成熟,且具备能够自我判断能力,能接受市场的风险选择。对于这一点,显然我们的情况与此还有很大的差别。特别是中小投资人,几乎大部分不具备这些素质。很多人投资只是简单地跟风,根本没有成熟的投资理念,根本没有能力接受市场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其次,机构投资人的实力和规模太小。创业板要求机构投资人的实力相对较强,机构投资人在资本市场里的持股比例,以及从数量上看它的规模都应该较大,至少机构投资人在资本市场应该达到80%的比例,在这种情况下推出创业板才是最适合的时机。而目前中国证券市场6000万投资者中99%是散户,在这种情况下,恶炒和"跟庄"必然会成为该时期资本市场的主流。主板市场况且如此,再推出一个低门槛、盘子小、且不需要有盈利要求的证券市场,试图靠市场进行风险判断和选择,其结果是重演主板市场恶炒之风,甚至还会愈演愈烈。

    第三,上市公司监管制度极不完善。例如,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信息披露制度尚不健全,上市公司的会计制度极不统一并与国际会计准则存在相当大的差距,退市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对一系列应给创业板投资人提示的风险机制均不健全,甚至有些相关的部门和同志,故意报喜不报忧,在夸大创业板功能的同时,不愿意倾听不同意见。

    第四,创业板要求监管体系必须相对成熟,手段先进,规则完善。而就中国目前情况看,证监会新一届领导人刚刚确立了市场化方向,将资本市场按计划额度审批制运行,为国企服务的工作准则纳上市场轨道。所有的监管体系刚有雏形,没来得及进行市场检验,就立刻推出高风险、低门槛的创业板市场,这与有待成熟的监管体制和创业板对监管的较高要求肯定是不对称的。依靠这种监管体系监管创业板市场,几乎是难上加难。

    第五,目前我国的相关政策还不成熟。特别是《公司法》和《民法》,都相对不成熟。我国的《民法》产生于资本市场初期。《民法》对法人、对承担民事责任赔偿等一系列问题的规定都有待调整。另,《公司法》还有若干条规定很难与创业板衔接。若没有相关法律作保障,未来创业板出了问题,我们连处理的依据都找不到。

    鉴于以上五方面的不完善,决定了内地创业板推出的时机尚未成熟。

    而在香港开创业板是成熟的,中国民营企业可先在香港创业板一试身手,让高素质的香港投资者领略一下具备高创新精神的内地民营企业,其较量可达到两个目的:(1)让内地民营企业接受成熟资本市场的检验,建立规范的治理结构,否则就不能得到香港资本市场的承认;(2)让内地的投资者先观看,体验创业板市场低门槛的经验教训,向香港投资者学习,规避创业板风险,然后再实战。

    内地的监管部门也完全可以充分利用香港创业板市场,并学习相关经验,要让国内的创业板在更成熟的情况下设立。

    (北京标准咨询公司  刘纪鹏)


相关文章:
  • 创业板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其防范 2001/07/12 13:04
  • 创业板:苛求完美却贻误时机 2001/07/12 12:48
  • 创业板促使券商投行转变角色 2001/07/12 11:18
  • 中国创业板研究会会长王国刚称创业板不会复制主板问题(证券时报) 2001/07/11 10:45


  • 关闭窗口】 【今日全部财经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