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苛求完美却贻误时机

  作者:    日期:2001.07.12 12:48 http://www.stock2000.com.cn 中天网

    目前反对国内创业板推出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条件不成熟,同时无法转化,因此创业板市场不应推出;二是条件不成熟,等条件成熟后再推出。其实,创业板市场的开设应该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也就是说无论创业板市场是早推出还是晚推出,都是一定要推出的,在讨论我国推出创业板市场条件是否成熟时尤其要明确这一点。因此第一种观点可以不予置评,而第二种观点所说的条件问题在诸多方面都是可以转化的。

    专门设立一个市场,需要法律法规上的修改,需要基础条件的成熟,因此需要时间。这种观点从理论上是完全正确的,但也应该看到创业板市场的推出有着其不可替代的特殊性:

    首先,创业板市场不是人为的既定目标,而是实现我国经济繁荣的工具和手段,此性质决定创业板市场的建立不是终极目标,它的开放性恰恰是自身活力的源泉,这点非常类似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在发展中完善,在完善中发挥作用。所以,建立创业板市场不是终点,而是起点,不应该苛求其建立时的完美。

    其次,创业板市场的建立并无完全刚性的条件障碍。如创业板的制度设计与《公司法》条款有冲突,但制度设计是具有很大弹性的,就连《公司法》本身也具有弹性,强调条件成熟与否故然重要,但将其认定为不可逾越就夸大了它的刚性。再比如创业板市场的风险控制机制尚未建立,此条也不具有必然的刚性。完善的市场风险控制机制是不可能在市场未建立之前就获得的,它必然是在市场建立后,与市场互动中逐渐形成。相对于市场规律它更具有弹性。

    第三,创业板市场与市场环境是双向互动的影响,在此过程中创业板市场决不单是市场环境影响的被动接受者,创业板市场对市场环境的正面影响正是要建立创业板市场的原因。将创业板市场仅仅认作主板的附庸,或将创业板市场视作市场环境中的弱势方,都远远低估了创业板市场的能动作用。以我国市场机制建立为例,在计划经济占主导地位的时期,市场经济处于弱小地位,但由于市场经济符合经济规律的发展要求,最终导致市场经济蓬勃发展并走向成熟。创业板市场的建立也具有类似性质,只要证明创业板市场符合经济规律的发展要求,那么任何次要矛盾都不足以撼动建立创业板市场的基础。

    另外,人们担心创业板对主板市场的冲击作用。从世界范围看,由于二者同处一个大的市场体系之中,创业板市场与主板市场不可避免存在竞争,但由于二者在市场中的角色定位及在资本市场中的作用不同,彼此间又存在较强的互补性。在竞争方面,美国的NASDAQ市场与纽约证交所之间的竞争表现得较强烈,欧洲和亚洲的创业板市场与主板市场之间的竞争却不明显,这是由于二者之间市场定位基本不同而形成的。欧洲的二板市场,都明确是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亚洲的二板市场则主要为那些尚不符合主板市场上市要求,尤其是成长型高科技公司而设立的。这些二板市场基本上没有对已有的主板市场造成冲击。在互补性方面,作为实体经济的支持体系,资本市场都体现出适应不同资本需求的多层次性。创业板市场的设立完善了资本市场体系,增加了资本市场层次,尤其完善了退出机制,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市场结构体系。未来我国的创业板市场与主板市场之间也将会呈现既竞争又互补的局面。但由于中国证券市场的一些特点,竞争性可能会较强,也即存在所谓的创业板对主板的冲击。但并不能说创业板对主板的冲击是对主板的消极影响,正如竞争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动力一样。

    其实这一问题涉及到目的和条件的关系,目的或目标属于认识论范畴,条件变化属于方法论范畴。按照辩证法所阐述的规律,当认识论和方法论产生矛盾时,认识论对方法论有决定作用,而方法论对认识论有反作用。明白这一点,任何大谈条件不成熟,而不是促进条件成熟的言论都无助于目标的实现。只有面对障碍,并努力加以克服才是解决问题的捷径。

    创业板市场为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创业提供融资服务,为风险投资提供退出窗口,也为整个证券市场提供退出机制,它是一个完整而又开放的系统。单纯看待其融资功能容易夸大其市场投机风险,但真正的市场必然按照真正的市场规律办事,市场投机风险客观存在,但市场的自我调节机制却使它呈现阻尼趋势前进。虽然短期内市场可能会放大经济风险,但对长期而言,市场的纠偏作用远大于它的负面影响,这是市场机制中的任何市场的共性特征。从此意义上讲,东南亚金融危机、NASDAQ网络股泡沫的破灭对该市场未来经济发展未尝不是好事,最起码如果任市场偏差继续下去,将来可能发生的灾难也越大。

    因此对应我国现有情况,笔者认为创业板出台宜早不宜晚,尽快推出创业板市场,使之形成与主板市场竞争的局面,对我国证券市场当前高溢价发行、高市盈率、和供需失衡的状况都能起到缓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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