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羊头卖狗肉,岂能借创业板圈钱”一事又有下文——声明背后疑问重重

  作者:上海证券报    日期:2001.07.07 15:07 http://www.stock2000.com.cn 中天网

    4月23日,本报刊出《挂羊头卖狗肉———岂能借创业板圈钱》一文,报道上海C公司以发行创业板为名,擅自向社会募集股份的行为。文章发表后,引起很大反响,有不少读者来电咨询并反映C公司的情况。

    而该公司则在今年5月通过某律师事务所在报刊发表授权声明,称”C公司系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其在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指导和备案下,由公司原股东限量对外转让存量股权给欲成为公司新股东的自然人或法人(即受让人),股权价格由原股东与受让人之间协议作价,受让人以自然人或法人形式取得股权,经验资变更后进行工商变更,即依法成为公司新股东”,声明还称“目前,C公司正在有关中介参与下加紧进行股份制改制和申报创业板上市的正常工作,”并称“社会上个别人有对C公司行为恶意扭曲并误导投资者的行为”。而众所周知的是,创业板的推出还未有明确的时间表,申报创业板上市的工作也随之增加了许多变数,但与C公司签订协议受让股权的投资者的权益是否得到了切实保障呢?这里请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上海闻达律师事务所的宋一欣律师对此作一分析。———编者

    根据有关反映人所提供的材料,C公司设立于1998年。1999年下半年至2000年初间,C公司以其“企业机构融资中心”的名义发放宣传品或在报刊上刊登广告的方式,向社会推介项目并以公司出售后回租方式征求投资,投资人只需投资两万元,即可获得每天12元的租金回报,到期后由公司扣除1000元折旧而回购产品,一年到期后回购价格为19000元/台。由此,C公司和投资人之间签订了《租赁合同》并进行了公证。

    2000年4—5月起,C公司声称已申报创业板,将回购产品的债权变成了投资者投资创业板的股权,并与投资者签订了《产权交易合同》,但在《收据》上写的“投资某某股股金”。但是,投资者支付了股本金后,C公司却没有及时将这些投资者在工商登记中变成公司股东。2001年,当一些“股东”要求退股时,C公司与其订立《还款计划》并表示“退还股本及手续费”。至于签订《产权交易合同》,C公司的理由是,不签该合同不能办理创业板股票证。

    对此,我认为,从反映人所提供的《购股统计表》中可以看到,C公司向192名自然人出售股票,股票数量为3050500般,成交金额16228580.00元,如此巨量的股权转让,显然不能以C公司律师提出的“原股东限量对外转让存量股权”的观点所能说明的。

    同时,既然是存量股权的转让,应当是新老股东之间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而不可能是什么《产权交易合同》,这是两个不同性质的合同。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公司本身不能作为出让方转让股份,转让后应当在原工商登记机关及时办妥股东名录的变更,但相应股东之间股份转让的合同又在何处呢?

    另外,根据上海市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产权交易市场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国有、集体企业的产权交易行为和产(股)交易项目必须在交易所进行交易,非国有、非集体产权通过交易所进行交易只限鼓励而非法定,那么,投资者和C公司之间不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却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其必要性又何在?

    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应当是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的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是责任有限公司,就应当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及至C公司授权律师发表声明时为止,C公司仍然是责任有限公司,这距C公司声称改制和申请上市已经1年有余。已出资的投资者应当作为改制时的发起人股东,而发起人股东应当在章程和创立文件中签字,但是投资者却没有得到这样的通知。

    C公司声称,投资者将分批成为公司的股东,并为确保申报上市中自然人股东人数与国家有关规定不发生冲突,投资者中10000股以下较小者为间接持股,即以10000股以下股东组建一个公司,以C公司名义持有本公司股份等等。姑且不说投资者到底投资了什么,投资了谁的问题,已经作了投资的投资者只能“分批”成为股东的表述,是令人惊诧的,我不知道有什么法律允

    许让投资者在投资后可以“分批”成为股东的?

    到目前为止,创业板在什么时候设立和企业上创业板需要符合什么条件,目前并无明文规定,中国证监会只是向社会提供了一个正在征求意见的创业板咨询文件而非正式规定,那么,C公司律师提出的“正在有关中介机构参与下加紧进行……申报创业板上市的正常工作”又从何而来呢?

    综上所述,需要进行纠正的是C公司,需要维护权益的是已经在C公司投资的那些投资者,C公司律师所称的“恶意歪曲”、“误导投资者”又从何谈起呢?

    (上海闻达律师事务所  宋一欣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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