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猴王破产谈投资者权益保护

  作者:上海证券报    日期:2001.06.11 13:47 http://www.stock2000.com.cn 中天网

前一段时间,猴王集团的破产事件,在上市公司及投资者中间造成很大影响,由此引出的话题也接连不断,但其中涉及到的投资者权益保障问题,更值得投资者关注。??棻嗾?

    第一,如何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一旦几大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的破产被宣告成立,ST猴王的股东将成为破产案的最终受害者。

    面对这种情况,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只能是被动应付,所提供的司法救济显得十分无力,法律规定也显得十分苍白。《公司法》第110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证券法》第47条、第54条和第64条也有相应的对中小股东知情权的保护条款。但仍显得比较单薄、可操作性不强,具体表现为中小股东的股东权益行使和司法救济上的困难。

    对此,为了促进证券市场健康成长,有必要在制度上建立和完善中小股东的股东权行使的维护和保障体系;完善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和董监事、高管人员、中介机构、大股东的责任追究制度;修订相关的公司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和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对于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应当改变以刑事制裁和行政处罚代替民事赔偿的现状,建立与刑事制裁、行政处罚平行的民事赔偿制度,形成包括股东诉讼制度在内的新的司法习惯。作为一种动态的、博弈的证券市场法制建设进程,建立这样的制度和习惯,会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并维护社会公正、达到社会稳定的效果;相对于证券市场秩序而言,这是一种股东的社会监督机制,违法行为遏制机制。第二,如何规范上市公司为其母公司、关联公司债务融资或贷款担保

    事实上,类似ST猴王为母公司或关联公司贷款进行担保的事例不在少数。上市公司与母公司或关联公司之间进行债务融资或贷款担保,本来是市场经济下的一种正常行为,但在我国却完全走了样,这同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与上市公司经营行为的市场化取向之间的冲突有关,在客观上会放大财务风险与经营风险,最终又会把这种风险逐渐地转移给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者、股东和作为债权人的银行、金融机构。有关部门已在去年发布了有关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其目的就是为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保护上市公司财产安全,并起到防范证券市场风险及金融市场风险的作用。但是,从债权人要求猴王集团破产还债的案例看,如何规范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债务融资及担保,仍有许多方面需要完善。第三,尽快修订现行破产法律制度

    通过对猴王企业集团破产案的反思,在修订新的《破产法》时,务必考虑增加以下内容。

    其一,关于撤销权。从《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债务人存在在破产宣告前转让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可以由破产清算组行使撤销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但这一规定对其设定的时限过短,宜增加为两年,防止债务人破产逃债。

    其二,关于破产罚则。应当规定,对于破产者,在破产宣告之前或之后有欺诈、贪污、贿赂、毁弃或涂改帐册证据、拒绝作证或作伪证等行为的,应从严处罚。

    其三、关于破产清算。《破产法》应当根据"三公"原则,按照国际惯例,规定破产清算工作应该由法院指定的具有清算资格的中介机构担任,以提高清算工作的公正性及专业化、市场化程度。

    (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上海市闻达律师事务所  宋一欣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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