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探秘

  作者:中国证券报    日期:2001.05.19 08:28 http://www.stock2000.com.cn 中天网

    前些天,当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信托法》的消息传出后,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理财工作室人士的心情甚至比起草者还要紧张。《信托法》对他们实在是太重要了,他们操作的私募基金只有在这部法律里能够找到生存的法律依据。

    在这之前,私募基金的是与非已闹得沸沸扬扬。《投资基金法》起草小组组长王连洲曾告诉记者,私募基金已引起领导层的关注,监管部门也担心不对它及时规范会出大问题。

    10月,《信托法》就要正式实施。人们对私募基金的关注日甚一日。

    形形色色

    海通证券上海延安西路营业部客户夏国忠、胡惠鹏、沈建亨及营业部四者之间曾为委托投资,也就是准私募基金闹上了法庭。

    1999年1月,胡惠鹏与沈建亨达成协议,胡惠鹏将300万元资金交给沈建亨操作,后者承诺给前者15%的投资收益。为取得对方信任,沈建亨将自己市值300万元的股票账户抵押给对方。胡与沈约定,委托账户资金亏损20%时,必须从沈的抵押账户中划资金弥补亏损;当委托账户与抵押账户的资金总值亏损20%时,沈必须补充资金到原值,否则,胡有权平仓,并提前收回资金。

    对此,研究私募基金多年的上海财经大学博士姜秀华告诉记者,此类合约属于私募基金中的保底合约。这种合约背后的基金管理人为充分取得出资人的信任,就像沈将自己的股票账户抵押给胡一样,在承诺保证出资人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承诺保底收益率。去年的保底收益率平均为20%。,今年下降较快,在6-8%之间,一般不超过10%。私募基金的一个特点就是合约多样化。另两种合约是分成和保底加分成。前者没有保底收益率,风险与收益由双方共同分担;后者是将固定收益和风险分担有机结合起来的一种合约。

    姜秀华向记者提供了一份分成合约。合约上写着:甲方将400万元资产委托给乙方管理,乙方拿出50万元特定资产与甲方资产共同投资于国内的A股、基金、国债等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由甲方、乙方、券商签订三方共管协议,在协议期内,当账户净值低于甲方本金(400万元)的70%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合作账户内的所有资产变现并终止协议,在30%以内时,甲方不得要求平仓;如共管账户的收益低于30%时,甲方取得收益的60%,乙方40%;收益高于30%、低于50%时,超过30%的部分,甲方取得40%,乙方60%;收益高于50%时,甲方取得超过部分的30%,乙方70%;合作期满,如共管账户出现亏损,甲方负担亏损的66.66%,乙方负担33.34%。

    “你看不太明白吧。合约里怎么出现了第三方——券商呢?”姜秀华解释说,这是为了止损和平仓措施更好地实施。如果没有第三方的参与,当亏损达到30%时,出资人和管理人之间常会对是否平仓产生分歧。此时券商的责任就是强行平仓,不存在妥协的余地。券商在这里充任的其实是托管人的角色。有的出资人与管理人在双方的委托合约中,就给了券商也就是证券营业部止损的权利;有的在委托合约之外,由出资人、管理人和券商三方再订立一个止损协议。证券营业部不会从私募基金的收益中取得好处,但他乐于担当托管人的角色,是因为私募基金是大客户,能把他的交易量做大。

    海通证券上海延安西路营业部后来陷入胡惠鹏与沈建亨之间的纠纷,就是因为他们担当了托管人的角色,并对有关账户实施强行平仓。原来,胡发现市值大幅下降,要求对方要么填补资金,要么增加股票抵押额。沈就将另一出资人夏国忠的股票账户拿来抵押给胡。又过了一段时间,胡认为沈将自己账户上的资金转移到夏国忠的账户上炒作股票,在证券营业部的帮助下胡进入夏的股票账户,将对方账户上的部分股票平仓,并取走现金172万元。这回,夏不干了:你营业部怎能让胡进入我的账户?怎能没有我的身份证、资金卡,就让胡把我的钱取走?

    相关制度、法律的空白,使这桩案子不了了之。

    鱼龙混杂

    一纸简单的合约背后有大学问。三种合约背后的资金来源、管理人等往往是不一样的。

    保底合约的资金来源很大一部分是灰色的,大多是国有企业、外资企业暂时闲置的资金,也有部分来自银行贷款,管理人多为工作室。这种管理人往往由证券分析师、证券软件销售商等发起成立,因为没有经过工商注册,不是合法的组织,还因为许诺的高额回报与变相集资、高息揽储十分相似,工作室处事谨慎,不直接从出资人头上抽取报酬,而与证券营业部达成协议,分享交易佣金。

    分成合约的资金来源一般来说是合法的,要么是允许进入证券市场的企业资金,要么是中小投资者的资金,管理人除了券商外,主要是证券公司出来的所谓精英人士和一些“经济学家”,他们的运作相对规范。这部分资金大多发展成一级市场上的隐秘基金,专打新股,收益率相当高。

    保底加分成的资金来源较为复杂,有私营业主的闲散资金,还有一部分通过黑色交易、犯罪途径获得的资金。这部分黑色资金一方面想通过证券市场合法化,一方面想获得高额回报。这类合约的始作俑者主要是民营性质的投资公司、咨询公司和顾问公司,他们往往不过问资金的合法性,甚至于与出资人达成默契。

    根据姜秀华的研究,原来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无非是工作室、投资或咨询公司、券商、“精英人士”四类,自从1999年5·19行情和去年的2·14行情后,私募基金的从业人员和规模在市场及高收益的刺激下发展迅速,人员身份已相当复杂,其中还形成了专门的中介代理环节。中介代理人不过问资金的运作,专门组织资金。这为防范黑色资金流入证券市场增加了难度。1993年,私募基金产生时,每个基金的规模不过5000万元,1997-1998年,私募基金发展到第二阶段时,平均规模也只有1亿元左右,最大的不超过10亿元,1999年私募基金快速发展后,中等规模的基金也有5亿元,基金总规模则在3000亿-4000亿元之间,里边有多少灰色和黑色资金呢,谁也说不清、道不明。

    投资?投机?

    中科系及亿安科技案带给人们的直观印象,似乎私募基金就是黑庄,靠操纵市场来牟取暴利。金信证券研究所总经理李康、东北证券研究部陈成鲜等研究人士都不同意这个看法,他们说,这个说法并不全面,不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不同的操作理念,私募基金的运作理念也正在变迁。

    规模较小的私募基金的做法常常是不显山露水地投资与投机并用。说这类私募基金有投资理念,是因为他注重基本面,选择的股票,每股收益一般在0.2-0.4元之间,流通盘在1亿股以下,完成过送配股,主营业务能有一定的盈利能力,并在全部利润中占主要地位。说他们投机,是因为他们一旦认为某只股票具有投资价值,并且股价处于低位、流通盘筹码锁定较高,就悄悄地沉下去,吸纳一定数量的流通股,等股价上涨到一定价位后,干净利落地离场出局。南京财政投资公司曾被怀疑运作烟台冰轮,前后大概有两年的时间。烟台冰轮上市时流通盘为2880万股,去年中期业绩为每股净利0.2元,公司的二期募集资金投向于粮食仓储冷冻设备专用技术,能成倍提高粮食仓储时间、降低储存成本,是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在烟台冰轮1999年中报、年报及2000年中报中,南京财政是其十大股东之一。翻阅烟台冰轮走势图,有两次成交量明显放大、股价波段性上扬的记录。一次是1999年5月下旬至7月中下旬,一次是2000年1月至6月。这说明在这两个期间,主力庄家拉升股价,上升幅度达到50%以上。这时庄家想全盘退出,获利率为30%左右。

    臭名昭著的吕梁曾标榜运作中科系的手法类似于国外的私募基金。尽管中科系崩溃,但相当一部分私募基金在项目规划上还是非常严谨的。这项工作主要由在投行工作多年、对市场有较深理解力的资深研究人员担任。

    他们在对资金量进行测算后寻找项目,然后做一个详尽的市场规划。私募基金的资金从进入项目到退出项目一般是两年时间,最短也不少于1年。操作手法更多的是通过提前确认上市公司的收入、关联交易等来操纵利润。但今年以来,随着监管日趋严格,特别是会计制度的完善,私募基金管理人操纵市场的难度加大了。

    据姜秀华观察,私募基金正在发生显著的变化。过去,私募基金管理人对上市公司是赤裸裸的利用;现在,其中的一些主流则对上市公司进行实实在在的培养。一些私募基金管理人东奔西走为上市公司牵线搭桥寻找好项目,甚至干脆自己高价买下项目,再低价卖给上市公司,中间的差价作为利润注入上市公司。他们利用上市公司业绩的提高,在二级市场上获利。与前些年私募基金对上市公司"空手道"式的业绩包装相比,现在的做法要积极得多。这意味着私募基金分担了上市公司的风险。因为,如果上市公司陷入困境,私募基金投进去的钱就退不出来,只有将上市公司经营好了,私募基金的投资才能安全、顺利地撤退。

    但一些市场人士对这种变化仍持否定态度。他们说,粗看起来,这种做法对改善上市公司经营业绩有积极的意义,较操纵市场的做法也进步了不少。但毕竟是私募基金利用信息不对称到二级市场上套利,毕竟是用投资的方式作投机,这对中小投资者依然是不公平的。

    阳光利润

    前面我们说过,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取信于出资人,往往将自己的股票账户抵押给对方,或在基金中注入自己的资金,发生亏损后,首先用自己的资金进行弥补。在这点上,我国私募基金与国际基金管理人的通行做法接上了轨。

    在《投资基金法》起草小组组长王连洲看来,私募基金治理结构上的合理性不止这些,"别看私募基金有很多问题,他的四权分立原则还是值得赞赏的。"这四权是资金、财务、市场和监控。资金提供者作为外部的监控,对提供的资金并没有控制权,他们有权根据自己的资金量大小、投资偏好,对运作情况充分了解,并提出建议或修改意见。财务部门在资金到位后,单独负责资金的存放、进出,其他人无权干预。负责基金运作的市场部门,除接受资金提供者的监控外,还将受到董事会或称

    投资顾问组的内部监控,后者每天、每周、每半个月定期询问基金的组合、投资比例、投资计划。这样的治理架构,应当说是合理、科学和严格的,甚至比公募基金做得更好。

    如果将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作个对比的话,公募基金的合理之处,私募基金基本上都具备,而公募基金的缺陷,私募基金往往还能克服。在采访中,姜秀华等研究人士特别强调这一点。姜秀华曾对记者说,公募基金的特点是四权分立、信息透明、风险分担,但实际上这些优点是打折扣的。基金持有人参加基金大会成本很高,基金发起人实际上控制了基金大会和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的任命,这使公募基金的四权分立实际上只有三权分立。公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是半个月公布一次投资组合,信息是滞后的,而私募基金的出资人可以随时随地了解到基金运作情况。对于风险,公募基金发起人实际上分担得很少,而私募基金呢,保底合约下的风险完全由管理人承担,分成合约及保底加分成合约下的风险,管理人也是与出资人一起分担的。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资本有逐利的本性,经济人有甘冒风险的心理,长期处于地下的私募基金势必会有种种问题。如果加强证券市场的监管,如果加强私募基金的监管,如果提高市场竞争程度,私募基金身上的这些问题还是能得到有效解决的。有人认为,正是由于有些部门的不管不问,才导致了私募基金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

    其实,政府对私募基金还是进行了监管,只是偏少。工商部门每年都对正式注册的投资、咨询、顾问公司进行年检,检查他们是否按《公司法》的规定规范运作,投资比例和范围有没有超过营业执照核定的内容。每当工商年检时,这些公司早就将投资比例和投资范围作了调整,因此一般查不出大问题。税务部门也会检查投资、咨询、顾问公司是否照章纳税、有没有偷漏税,但因为私募基金本身在地下运作,很难从这些公司的财务账上找出问题。工商、税务对正式注册的投资、咨询、顾问公司的监管都如此乏力,工作室等未注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更是逃避了政府的监管。

    投资、咨询、顾问公司还会受到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等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管,中介机构往往会审查他们的资产状况、关注他们的基金组合及资产质量。但试想,私募基金还没有合法身份,中介机构对他们能有多大的作为呢?不少中介机构本身尚存公正性、素质等方面的缺陷,即使私募基金合法了,他们能是"圣洁的天使"吗?因此,对于私募基金的外部监控和监督,除了资金提供者比较有力外,其他都是乏力的。

    根据金信证券研究所的研究,早在1998年,全球私募基金总量就超过了10万亿美元。巴菲特的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索罗斯的量子基金早就成为全球闻名的私募基金,几乎所有的国际知名金融控股公司都在从事私募基金,这从侧面折射出我国发展私募基金的必要性。这些年,私募基金在我国的快速发展,也反映了强大的市场需求。王连洲、厉以宁等专家学者均认为,私募基金发展到了现在的规模,决不可等闲视之。如此庞大的资金运用得好与坏,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市场的繁荣、经济的发展。应尽快对其进行必要的规范和整顿。

    那天,在上海财经大学采访结束后,记者发现来时的阴天已变成睛天,随口说了一句,阳光灿烂的天气真好,姜秀华把话接了过去,"要是私募基金都能追求阳光利润该有多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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