厉以宁:民事赔偿已写入投资基金法草案

  作者:中国证券报    日期:2001.05.08 08:29 http://www.stock2000.com.cn 中天网

    全国人大《投资基金法》起草领导小组组长厉以宁日前在京透露,民事赔偿责任已写入《投资基金法》,私募基金的设立拟实行向有关部门备案制。他同时透露,《基金法》草案第六稿准备在6月中旬由人大财经委再次审议;8月下旬提交全国人大第一次审查。

    厉以宁说,囿于当时的条件,《证券法》只规定了行政处罚,而忽略了民事赔偿责任。《基金法》草案已明确规定,无论公募基金还是私募基金,其违法违规行为给基金持有人造成损失的,都必须赔偿。具体而言,在基金设立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过错而使持有人受到损失的,因基金单位和份额的计价错误而使持有人受到损失的,由于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违法、违背契约、违背章程而使持有人受到损失的,以及操纵交易、欺诈活动而使持有人受到损失的,均须赔偿。

    他说,《基金法》草案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自有财产必须与基金财产分立帐户,以方便用其自有财产赔偿持有人的损失。

    厉以宁说,据估计,目前我国私募基金规模有几千亿,将其由地下状态转为地上状态、纳入法治化轨道,有利于其合法健康发展,也有利于避免金融动荡。私募基金是市场化的产物,对它的监管将更为灵活。凡符合私募基金条件的,其设立拟实行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制。在私募基金运行过程中,除了按《证券法》、《投资基金法》对其实行监管外,主要靠基金章程、契约规范。

    他说,证券、产业、创业基金,公募、私募基金,公司型、契约型基金,封闭式、开放式基金,统一纳入《投资基金法》,有利于降低立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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