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股指期货还缺什么

  作者:上海证券报 朱兆荃   日期:2001.03.27 08:54 http://www.stock2000.com.cn 中天网

    开放式基金的推出,将股指期货的开设提到了议事日程上。那么,现阶段我国要推出股指期货究竟还缺些什么,还需要做些什么呢?为此,记者采访了上海期货交易所副总经理彭俊衡。

    加快推出全国性的统一股票指数

    彭俊衡说,一个良好的指数期货标的物应该是具有较高的套期保值效率和较低的套期保值成本,具有较好行业代表性,不包含亏损股,不易被操纵,采用流通股作为权重,样本股总流通市值和成交金额应该达到一定的比例。研究表明,现有的综合指数在可比性、稳定性、动态指标、套保功能等方面,成分股指数在行业代表性、抗操纵性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缺陷,不适宜作为指数期货标的物。因此,必须尽快设计出科学的全国统一的股价指数体系,以作为指数期货标的物。

    目前,国际、国内的许多机构正在积极地进行这项工作,预计适合于交易的股价指数体系会在不久的将来诞生。

    尽快修改《期货交易暂行条例》

    期货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受到政策环境的制约,必须对现有的条例做适当修改,以适应变化了的形势。

    彭俊衡认为,现行的条例是特殊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从当时的情况来看,出台得很及时,也起到了很积极的作用。但长远来看,现行条例缺乏前瞻性,没有考虑到金融期货的特点,不利于金融品种的推出。应当根据目前市场的实际情况和今后的发展趋势,对《条例》中的一些条款作出调整,为股指期货的推出作好准备。比如,加强宏观指导,取消《条例》中过于详细、不利于市场长远发展的规定;拓宽期货经纪公司业务范围;放宽经纪公司股东资格,允许金融机构参股;取消对期货市场参与者的限制,放宽国有企业参与期市的规定,放宽有关入市资金的限制;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发展综合类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投资基金;建立合理、高效的品种创新制度。为使股指期货交易有法可依,可根据股指期货交易的特点,制定《股指期货交易管理办法》。

    从长期看,为完善法规体系,应按照国际惯例,制定《期货法》,对股指等金融期货的监管、交易、结算、风险控制等进行具体法律规定。

    尽快启动筹备工作,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

    金融期货意义重大,牵涉面广,技术要求高,建议在制订资本市场发展战略时,把期货市场的发展纳入规划框架之内,制订金融期货(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交易上市时间表,分步实施,力争在加入WTO之前作好股指期货上市的准备,包括法律、机构、规则、技术、人才、指数编制和发布等一系列必要的准备工作,争取在加入WTO后一年内推出中国股指期货交易。

    彭俊衡说,股指期货在国内还是新生事物,广大投资者对其并不十分了解,需要加强对股指期货有关基础知识的普及工作。另一方面,股指期货是一种风险管理和风险投资的金融创新工具,是一把“双刃剑”,只有掌握了一定的专业知识,才能趋利避害。因此,在股指期货推出前,应加强对股指期货知识的宣传与专业人才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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