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华融等债权人在武汉向湖北省高院申请ST猴王破产还债。令人关注的是,此次债权人破产申请,并非向债务人ST猴王所在地法院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而是直接向宜昌市中级法院上级---湖北省省高院提出的。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意见第1条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就是说,华融等债权人原本可以向宜昌市中级法院申请ST猴王破产还债。
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意见中第2条同时规定:个别案件的级别管辖,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办理,即原本由下级法院立案审理破产案件,可以由申请人将案件提交上级法院立案审理。法律界人士认为,这是华融等债权人越过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向湖北省高院提出ST猴王破产申请的法律依据。
一些人士认为,债权人此举主要原因是:1、ST猴王原大股东猴王集团公司破产事件业已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2、ST猴王还债数目较大。3、猴王集团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ST猴王对猴王集团公司的债权存在巨大的不确定风险。
另据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意见第6条,湖北省高院昨日收到华融等债权人提出ST猴王破产申请后,将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如果湖北省高院审查认为华融等提出的破产申请需要更正、补充材料的,可以责令申请人限期更正、补充,并自收到更正补充材料的次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因此,债权人申请ST猴王破产之途刚刚开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