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猴王集团破产案中,宜昌市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关键性的作用。此审计结果对判断猴王集团破产前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对于债权人能否依照《企业破产法》追溯猴王集团破产前转移资产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日前,由宜昌市夷陵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董事长陈华远向记者递交了部分审计资料(见表一、表二、表三)。但从审报结果来看,疑点颇多。
焦点一:25亿元资产何以突然“蒸发”?
根据宜昌市委安排,当地审计部门对猴王集团上报的1999年底资产状况进行了审计,审计时间从2000年3月21日至9月,共用了176天时间。但令人吃惊的是,就在这176天中,猴王集团资产状况发生“沧海桑田”般“巨变”。
表一显示,经过当地审计局审计,猴王集团总资产由上报时的34亿元下降至审计后的8.95亿元。同时,总亏损却由上报时的3.05亿元骤然上升至34.92亿元。经过第一次审计,这两个项目的数值,相比原先由企业自己上报的数值,有天壤之别。陈华远认为,这充分反映出猴王集团造假严重。
但这种解释很难令债权人完全信服。由于有关方面没有提供全面数据,债权人对此次审计前的猴王集团资产仍旧无从所知,而在审计后,有25亿元资产突然“蒸发”,这其中是否有资产被转移了?更何况,以后的审计局再次审计、调帐工作以及宜昌中院的立案受理审理工作,都是围绕表一这份1999年12月31日审计结果展开的。令人遗憾的是,尽管债权人强烈要求重新审计,但截至目前,有关方面还是未能拿出材料证明其清白。
焦点二:剥离资产还是抽逃资产
根据陈华远的解释,有关部门对上述审计结果进行了调帐并进行第二次审计。具体做法是剥离了11家原先算在猴王集团名下的11家企业(见表二)。显然,相比上次失常的变化,这次审计结果要体面得多:审计前后资产、债务、亏损数额落差相对不大。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破产企业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均属无效,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所以首要的问题是:这些行为是抽逃资产的行为吗?陈华远认为,不是。
他的理由有三:1、剥离资产中包括猴王股份公司,根据有关部门要求的“三分开”原则,股份公司这块应该首先被剥离出去。事实上,这一工作由于头绪太多,以致到2000年8月底才使股份公司彻底与猴王集团真正断绝关系。2、剥离出去的公司都是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3、这些资产中有些是猴王集团在外地铺的摊子,剥离出去是和外地地方有关部门协商的结果。
这些解释是否完全站得住脚?此外,除股份公司外被剥离的10家公司,至今没有详细的资料,尤其是白龙电力、丰腾房地产公司和耐特龙这3家以“三分开”为由剥离的企业。
第二个问题是,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期间的企业资产转移有追溯权。而宜昌中院东山破产法庭立案受理时间为2001年2月16日,因此,如果猴王集团在2000年9月初至2001年2月发生的资产转移,应视为违法行为。但上述剥离工作的时间表至今尚未公布。
既然如此,表一、表二而来的数据又怎能让债权人信服?
焦点三:亏损窟窿究竟有多大?
猴王集团究竟亏了多少?从表一、表二和表三中可以发现三个亏损数据,分别是3.05亿元、34.92亿元和25.18亿元。虽不能了解来龙去脉,但猴王集团此前的造假行为由此可窥一斑。表三中有亏损细目,共10项。其中,猴王集团诉讼损失计8.6亿元,占亏损总数的三成以上。包括若干债权人此前对该企业行使的法定权利,比如拍卖、查封资产。这表明一些债权人已经捷足先登,提前保护自己的权益。但为何在破产前,另一些债权人(包括上市公司)却无所作为呢?无论如何,猴王集团亏损从3.05亿元上升至34.92亿元,放大10倍,其中详细情况应及早公布,让人来辨别真伪。
焦点四:判决是否完全合乎程序?
无论是宜昌中院,还是宜昌市夷陵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负责人均表示,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对猴王集团的资产状况都进行了认真、负责的审核。陈华远说,法院组织几十人,花了半个月的时间进行审查,而且,还提出了33个疑问。
但是,其中仍有些情况令人费解。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意见第6条,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法院还可以责令申请人限期更正、补充后重新提出申请。猴王集团提出申请破产时间是2001年1月18日,法院于2月16日立案受理,其间有近1个月的时间,除去春节假期,应该有不少于10天的时间供法院审查。如果陈华远上述无误,猴王集团提交破产申请应该不少于两次。究竟是什么原因,使猴王集团的破产申请费了点周折?2、法院组织了哪些人进行了审查?宜昌中院承认,这些人中有的是从当地审计局派来的人员。但这些人员是否包含当初对猴王集团审计的工作人员呢?如果有,审计自己已经审计过的结果,这样的审计还会有公正性吗?
值得关注的是,截至目前,尚未有任何依据证明宜昌市中院在收到猴王集团提交的债务清册(1月18日)后十日内通知了债权人(记者注,根据《企业破产法》)。法院的判决是否完全合乎程序?
不管怎样,作为在猴王集团破产案中有关键意义的审计报告应该及早公布,宜昌中院受理猴王集团破产案的前前后后过程也应该及早公布。
表一、1999年底猴王集团资产状况
上报 核实后
资产 34亿元 8.95亿元
负债 26.96亿元 33.12亿元
亏损 3.05亿元 34.92亿元
表二、2000年间剥离资产细目
剥离企业名称 剥离方式
猴王股份公司 三分开
白龙动力 三分开
变压器 解除兼并关系
唐山电焊条厂 解除兼并关系
锦州电焊条厂 解除兼并关系
1 猴王医院 改制被他人兼并
猴王设备制造厂 企业分离下放
宜都水泵厂 解除兼并关系
宜昌钢琴厂 解除托管
丰腾房地产公司 中港合资,三分开
耐特龙公司 中中英合资,三分开
2 上述11家企业资产共计5.24亿元,债务共计9.17亿元,亏损共计9.84亿元
表三、剥离资产后猴王集团状况
1、剥离资产后猴王集团
总资产3.71亿元(8.95减5.24)。总负债23.96亿元(33.12减9.17)。亏损总额为25.18亿元(34.92减9.84)。
2、亏损组成
长短期投资:6.87亿元;应摊未摊费用3.2亿元;诉讼损失(拍卖、查封)8.6亿元;集团往来和内部往来未抵销虚增3.01亿元;呆帐0.9亿元;存货盘亏0.4亿元;土地评估多入帐虚增0.88亿元;上报数与实际帐面数调减0.6亿元;内部贷款未抵销虚增资产0.17亿元;固定资产清理损失0.37亿元。注:上述数据由宜昌市夷陵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董事长陈华远提供,均经过宜昌市审计局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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