猴王破产无需债权人同意

  作者:上海证券报    日期:2001.03.17 08:05 http://www.stock2000.com.cn 中天网

    昨日上午,就上海证券报记者提出的有关猴王集团破产案中的一系列问题,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书面回答。宜昌中院认为,从猴王集团公司提出破产申请并立案后,至2月27日宣告企业破产前,当地法院的确并未通知到所有债权人。对于有关资产是否在破产前被转移的问题,宜昌中院称,法律并未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时必须把有关问题全部弄清楚。

    据宜昌中院的解释,由于猴王集团破产案涉及面广,影响面大,其申请破产时对有关材料的准备有一定难度,甚至有的材料根本不可能提供给法院。正因为如此,破产企业本身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院通知相关债权人。这份意见书中还认为,国有企业申请自己破产时,无需征得债权人的同意,依照现有法律法规,这是行得通的。

    尽管在法律上行得通,但仔细分析在猴王集团公司破产案中相关步骤的时间,有关方面的做法还是值得推敲。目前施行《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破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企业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都就通知债权人作了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10日内,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

    记者在采访时获悉,今年2月16日,宜昌中院东山破产法庭对猴王集团公司破产申请立案并受理。在今年2月27日,该院裁定猴王集团公司破产并予以公告。两者前后时间相差正好是10日。作为法院方面来说,并无违反现行法律法规,但立案、受理和裁定日程安排如此“天衣无缝”后,猴王集团公司破产案就此“一锤定音”,确实令大多数债权人招架不住。

    对于外界关于猴王集团破产前资产被大规模转移,当地法院是否应对其资产的真实情况负有责任的质疑,宜昌中院认为,法律并未规定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时把有关情况全部弄清楚;根据规定,对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数字是否真实的问题,人民法院无法也不能作出结论,审计局对猴王作出的审计报告应由审计局自己负责。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猴王集团公司破产问题的书面意见

    一、关于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总体来说,法院必须严格依法办案,这既是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同时国有企业的破产往往涉及到几千职工(记者注1:由宜昌市中级法院提供的一份资料显示,截至2000年底,猴王集团公司共有职工2966人,其中在职2300人,离退休666人,另有遗属60人),涉及到一个地方的社会稳定,更何况像猴王(记者注2:文中“猴王”皆指猴王集团公司)这样在全国有广泛影响的企业破产,我院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走好每一步,对破产企业的广大债权人负责,对广大职工负责,对人民负责。

    具体地说,我院在立案、指定清算组成员以及刚开始进行的资产破产清理方面均是依照《破产法》(试行)及最高法院关于破产法的司法解释来操作的。在今后的资产评估、变现、分配破产财产时都将按照规定来执行。

    二、关于债权人是否知道猴王集团破产的问题

    这个问题我们想部分债权人应当是知道的,因为在本院正式宣告猴王集团破产前(2月27日下午),有媒体如报纸、网络等均已作了报道,宣告后有关信息更是层出不穷。

    猴王正因为涉及面广,影响面大,其申请破产时对有关材料的准备有一定难度,甚至有的材料根本不可能提供给法院。当然对于必须提供的材料,我们是有严格的要求的。正因为如此,由于破产企业本身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本院通知相关债权人。二则,猴王破产时向本院提供了债权债务清册,但基于前述原因,其材料无法提供准确全面,法律并未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时把有关情况全部弄清楚,这在理论上和实际中也不可能。根据法律规定,国有企业申请自己破产时,其基本条件是:1、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3、经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因此,国有企业申请破产无需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三、关于审计资料是否经本院核实的问题

    当然,本院对猴王提供的市审计局报告审查过,但根据规定,对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数字是否真实的问题,人民法院无法也不能作出结论,审计局对猴王的审计报告由审计局自己负责。需说明,猴王集团破产前的一年没有进行审计,法律也没有规定必须要审计。市审计局的报告是对猴王截止99年底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进行了审计,其报告出台日期为2000年8月-9月,正式与被审计人见面为11月份,猴王对自身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根据上述审计报告和企业在2000年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了帐面处理,本院宣告猴王破产时,裁定书所引用的数字均源于此(2000年12月31日之前的资产负债表)。

    四、关于人民法院和清算组的关系问题

    这个问题《破产法》及法律法规的规定非常明确。最根本的就是破产清算组由人民法院商同同级人民政府在有关部门中指定人员成立(记者注3:据猴王集团破产案主审判员杨正强提供的资料,清算组由宜昌市国资办、宜昌市监察局、宜昌市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宜昌市机械局、宜昌市审计局等方面派出人员组成),清算组对法院和债权人会议负责,受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监督。同时,清算组一经成立,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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