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12月4日召开的中联建设(0605)2000年度临时股东大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何?根据中联建设董事会聘请的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12月4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12.4"股东大会被认为是非法而无效的。
北方律师事务所指派具有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徐勇律师,出席了中联建设的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说:"2000年12月4日上午9时30分开会之际,中联实业授权代表杨恩华传达了广州市中级法院已作出的立即停止召开中联建设2000年度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所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应立即停止召开。但因公司第一大股东四环生物医药投资有限公司故意隐瞒事实,执意举行本次大会,剥夺了副董事长金爱军主持会议的权力,且对出席会议的人员的资格未作核实,会场秩序十分混乱,导致会议不能正常进行。公司董事会经与公司监事会研究后被迫宣布本次大会暂时休会。此后公司董事会成员与监事会成员退出会场,后中联建设董事会经研究决定公司2000年临时股东大会停止召开。"
法律意见书说:"根据上述事实,本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因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年12月1日的通知书已不应举行,四环生物医药投资有限公司强行继续举行会议是非法的。本次大会在董事会宣布休会后,通过的任何决议均是非法的、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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