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浦安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2004年9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嘉实浦安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4]151号)和《关于募集嘉实浦安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04]118号)的核准,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嘉实浦安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嘉实浦安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嘉实浦安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嘉实浦安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指《嘉实浦安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履约保函》: 指《嘉实浦安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履约保函》;
《托管协议》: 指《嘉实浦安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嘉实浦安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保证人: 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保本期: 指从《基金合同》生效日至保本到期日之间的时间段;
投资转型期: 指保本到期日的次日起为期30个工作日的时间段;
增强指数期: 指从投资转型期结束的次日至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时间段;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规模上限: 保本期内为60亿份基金份额;保本到期日后不设基金规模上限;
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存续期: 指基金存续的不定期期限;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净收益 指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每一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保本期初: 指《基金合同》生效日(以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保本期末/保本到期日: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满三个公历年的日期(以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认购保本底线: 1.01元/基金份额;
申购保本底线: 1.01元/基金份额-自保本期初至申购日每一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
持有期: 自投资者获得该基金份额之日起不间断持有的期间;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对招募说明书进行更新,并在公告时间15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更新招募说明书将登载在公司网站上,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更新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一日;
市场中断事件: 凡是由于本协议各方控制之外的原因导致无法于估值日确定每一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的,均属市场中断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超过50%的A股或债券的交易中断;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超过50%的债券的交易中断;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超过50%的A股跌停;或上海交易所或深圳交易所的清算系统关闭;
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调整、地震、台风、水灾、流行病等自然灾害,以及罢工、国家紧急状况、政治动乱、戒严、战争、恐怖主义行为等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10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王忠民
总经理:赵学军
成立日期:1999年3月25日
注册资本:1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65188866
传真:(010)65185678
联系人:王永宏,贾玉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号文批准,于1999年3月25日成立,是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
公司股权结构如下: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4840.82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总额的48.4082%;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1922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总额的19.22%;吉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165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总额的16.50%;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1587.18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总额的15.8718%。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的经营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措施。
公司目前下设16个部门,分别是:基金投资部、研究部、监察稽核部、产品管理部、养老金及金融机构服务部、营销策划部、运营部、人力资源部、机构客户部、渠道发展部、客户服务部、养老金投资部、法律部、财务部、企划部、交易部。
基金投资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原则进行基金投资;研究部负责行业、上市公司研究和投资策略研究;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及其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产品管理部负责新产品开发以及相关的市场营销研究、法律环境研究和理财策略研究等;养老金及金融机构服务部主要负责机构客户的委托理财业务,包括投资管理和客户服务;营销策划部负责公司品牌建设,基金产品的市场宣传和推广,市场研究和调研以及支持销售业务的相关服务;运营部负责公司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与维护,跟踪研究新技术,进行相应的技术系统规划与开发、基金会计核算、估值、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和清算等业务;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企业文化建设、招聘、薪酬福利、培训、激励和考核、人事档案以及行政性后勤管理和服务工作;机构客户部负责向机构客户市场销售嘉实的证券投资基金、单一账户管理服务、年金管理服务,开发和维护公司核心机构客户,完成销售任务;渠道发展部负责代销渠道的开发、维护和管理,进行代销机构培训,确保公司销售目标的实现;客户服务部负责客户服务体系的规划和建设,提供高质量的客户服务,以确保最大限度的满足客户需求;养老金投资部对养老金、固定收益和单一账户产品进行投资和管理;法律部进行公司的法律制度建设,处理公司日常法律事务,以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中的法律风险;财务部负责公司资金的管理,资金使用效率,进行公司财务核算管理,协调财务审计工作所,确保财务工作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企划部制定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规划,以确保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进行战略项目论证研究,为公司在重大战略项目上的科学决策提供支持;交易部负责审核和执行基金经理交易指令,协调交易过程,确保公平对待各基金组合。
截止到2004年7月底,公司有员工142人,其中77人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占54%。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经营业绩
本基金系初次发售,《基金合同》生效以及基金开始运作后将开始披露基金的运作业绩。请投资者关注本基金的后续公告。
目前,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2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5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其中3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属于同一系列基金。基本情况如下:
基金名称 |
基金泰和 |
基金丰和 |
嘉实成长收益 |
成立时间 |
1999.4.8 |
2002.3.22 |
2002.11.5 |
基金类型 |
契约型封闭式 |
契约型开放式 |
基金经理 |
魏上云 |
赵军 |
窦玉明、孙林 |
基金份额总数 |
20亿份 |
30亿份 |
17.72亿份 |
上市代码 |
500002 |
184721 |
070001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建设银行 |
中国农业银行 |
中国银行 |
基金名称 |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
嘉实增长开放式基金 |
嘉实稳健开放式基金 |
嘉实债券开放式基金 |
成立时间 |
2003.7.9 |
2003.7.9 |
2003.7.9 |
基金类型 |
契约型开放式 |
基金经理 |
邵健 |
田晶 |
林勇 |
基金份额总数 |
9.53亿份 |
10.02亿份 |
2.07亿份 |
上市代码 |
070002 |
070003 |
070005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银行 |
中国银行 |
中国银行 |
基金名称 |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基金 |
成立时间 |
2004.4.1 |
基金类型 |
契约型开放式 |
基金经理 |
徐轶 |
基金份额总数 |
90.3亿份 |
上市代码 |
070006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银行 |
投资者需注意管理人的历史业绩并不代表未来预期的管理业绩,所以上述基金的业绩表现只是作为一个参考。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8名)、监事(3名)、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王忠民先生,董事长。大学专科。曾任北京矿务局财务处会计,煤炭部财务司会计、副处长,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财务局处长,煤炭部财务公司筹备组负责人,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2年3月至今任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王少华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1992年至1995年任中国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1996年至今在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现任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韩家乐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1982年至1987年林业部计划司任任工程师,1990年至今历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长岭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等职。
余杰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经济师。1990年9月至1991年12月,历任海南港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营业部经理、证券部经理。1992年1月至1997年9月于海南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任董事、副总经理。1997年至今任职于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研究发展部总经理、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
赵学军先生,董事、总经理。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1987年7月至1990年9月在天津通信广播公司电视设计所任助理工程师。1992年12月至1993年6月在外经贸部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任经济师。1993年7月至1994年8月在北京商品交易所任信息处长。1994年8月至1995年5月在天津纺织原材料交易所任总裁、法定代表人。1995年5月至1997年5月在商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兼上海营业部总经理。1998年6月至1998年9月在北京证券有限公司任基金部总经理助理、阜成路营业部总经理助理。1998年9月至2000年10月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2000年10月至今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
金立佐先生,独立董事。英国牛津大学博士。1982-1983年在北京大学经济系国民经济管理教研室任教,1983-1988年国在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工作,1993-1995年在英国洛希尔商人银行公司融资部和美国摩根士丹利(亚洲)投资银行部工作,1995-1999年在中和信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工作,1999年至今在中和应泰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就职。主要的社会职务有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法律与经济研究所学术与管理委员会委员兼理事长,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专家委员会委员和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贺强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学历。1982年至今在中央财经大学工作,现为教授,1994年至今任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1998 年至2000 年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授课教师,1999年至2000年任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暂行规定(草案)》起草小组成员,2000年至今历任清华大学法学院讲师、副教授。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陈凯源先生,监事,高级经济师。现任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自有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曾任海南建龙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南方证券海口营业部总经理。
朱成刚先生,监事。法学硕士。1993年7月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经济法系,获法学学士学位; 1998年7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学硕士学位;1998年7月至2002年1月,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资产保全部、法律事务部;2002年1月至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律部。
兰宝石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1985至1987年任天津汉沽区供销社土产公司业务负责人;1987至1989年间任天津龙门大厦华川商场总经理;1989至1992年间任北京华川公司华川经营部总经理;1989至1992年任北京爱织服装公司总经理;1994至1995年农业部北京聚沙实业公司商贸部副总经理;1995至1998年天津商业银行融盛支行行长助理;1999年至今天津新纪元风险投资公司总经理;2003年至今任海泰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北京大学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助理和天津创业投资协会副理事长。
窦玉明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1994年6月至1995年6月在北京中信国际合作公司金融小组工作。1995年6月至2000年2月任职于深圳君安证券公司投资经理。2000年2月至2000年10月任职于大成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助理。2000年10月至今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公司,历任投资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总经理。
宋振茹女士,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经济师。1981年6月至1996年10月任职于中办警卫局。1996年11月至1998年7月于中国银行海外行管理部任副处长。1998年7月至1999年3月任博时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1999年3月至今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公司,历任督察员和公司副总经理。
李道滨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经济师。1988年7月至1990年9月任职于厦门华侨博物馆。1993年7月至1998年9月任职于中国厦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2000年10月至今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市场部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总经理。
张峰先生,督察员。中共党员、硕士。1987年7月至1988年8月在原国家经委技术经济研究所工作。1988年9月至1999年3月,在国家计委工作,先后任职于政策研究室、财政金融司、经济政策协调司。1999年3月至2001年7月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公司研究部副总监、市场部总监。2001年7月至2002年4月任职于香港中保集团资产管理公司助理总经理。2002年4月至今任嘉实基金管理公司督察员。
2、本基金基金经理
田晶女士,美国纽约市立大学布鲁克商学院工商管理学硕士(MBA)。8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职于美国花旗集团资产管理公司,美国信安资产管理公司,任基金经理,从事日本及亚太地区的股票市场投资。2002年12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研究部副总监。
3、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分管投研的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研究总监、首席策略分析师及资深基金经理。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2)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基金管理人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
(4)基金管理人从事资金拆借业务;
(5)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6)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7)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8)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9)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1)中国证监会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人员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公司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收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4)将其固有财产或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15)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16)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
(17)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公司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它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包括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管理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1)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 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管理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管理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员,负责监察稽核工作,督察员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员可以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员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员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评估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公司自有资产、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单独核算,分帐管理,保证操作、核算的独立;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在有机配合的前提下,相互稽核,相互监督,一个岗位、一个部门不能对一项业务拥有完全的处理权;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1)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控制的最高权力机构,具体职责为:制定公司风险控制政策和目标;审核、通过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研究和评估风险问题;对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做出修改完善决策;
(2)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具体职责为:分析判断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走势,制定投资流程和投资授权;对投资流程和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定期对基金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并做出控制决策;对基金经理进行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考核基金经理的业绩;
(3)督察员:督察员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如无特殊情况,可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定期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4)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并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监察稽核部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对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评估,组织各部门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并监督整改;
(5)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6)员工:依照公司“风险控制落实到人”的理念,每个员工均负有一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本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强调要让风险控制渗透到公司的每一项业务和公司的文化中去,要求所有员工以他们的能力、诚信和职业道德来控制、管理风险。本基金管理人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
(1)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系统。由监察稽核部组织,通过与董事会到管理层到每个员工不断的沟通和交流,识别和评估从治理结构到一线业务操作等公司所有方面、所有业务流程中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的风险点和风险程度,明确划分风险责任,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我们强调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要全员参与,责任明确和合理分工,让所有的员工对风险管理都有清晰的意识,清楚知道他们在风险控制中的地位和责任。在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监察稽核部建立了覆盖公司所有业务的稽核检查项目表,该表为从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内部规章等方面确保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合规和风险控制提供了检查和监督的手段。
(2)完善监察稽核工作流程,加强日常稽核工作,促进风险管理的数量化和自动化,提高风险管理的时效和频率。公司专门建立了嘉实风险控制系统,能对基金投资风险和业绩评估做到动态更新。同时监察稽核部通过质询、评估和报告等工作流程,以建立一种机制,使任何内控工作和外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解决。
(3)对风险实行动态的监控和管理。一方面,周期性根据公司的业务发展和内部审核、稽查的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另一方面,在变化的环境中,不断识别、评估新的风险,尤其强调对新产品和新业务的风险分析、评估和控制,强调新的法律法规对风险管理的要求。为确保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能够符合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要求,我们还在组织机制上进行了设计,由监察稽核部的内控人员和法律事务人员分工合作,保证对与基金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实时跟踪、全面收集、准确分解并及时落实。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张广生
注册资本:39.15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设立日期:1993年1月9日
电话:(021)38784833
联系人:殷雄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是1992年8月28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于1993年1月9日正式开业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正式批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于1999年获准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股票交易代码:600000)。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经过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展一直保持较快的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新兴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领先水平。截止到2004年3月31日,全行总资产规模已达3919.01亿元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3337.54亿元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2727.05亿元人民币,不良贷款比例仅为2.37%(根据贷款五级分类标准)。2003年实现税后利润15.66亿元人民币,每股收益达0.403元。
上海浦发银行目前在上海、北京、深圳、南京、杭州、天津、沈阳等地开设了22家分行,拥有营业网点312家。营业网点机构布局主要在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环渤海湾地区等沿江、沿海的经济发达城市。
2003年底,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在《亚洲银行家》杂志的“综合竞争力”排名中列亚洲第15位,位居国内银行之首;2004年初,在《亚洲周刊》公布的“亚洲银行300强排行榜”中名列第49位;2004年7月,按照一级资本,浦发银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的“世界银行1000强”排名中列第261位。良好的业绩和诚信的声誉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业已成为中国证券市场中一家备受关注和尊敬的银行业上市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基金托管部下设市场发展部、托管运作部、运行保障部、内控管理部等4个职能部门。为发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整体优势,有效拓展基金托管业务市场,维护客户资源,总行基金托管部于2003年在深圳分行设立了基金托管分部,目前正在筹建北京分部。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基金托管部总编制 25人,现有从业人员18人。基金托管部员工结构优化,整个团队具有高学历、年轻化、专业化的特点:全体人员均在本科学历以上,其中硕士以上学历占70%;平均年龄仅为32岁;结合托管业务所需的各项专业知识,基金托管部人员分别来自银行、证券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均具有多年金融从业经历,70%以上人员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于2003年9月10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目前托管了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国泰金龙债券基金和天治财富增长基金3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总规模为19.27亿份。
(四)基金托管人的禁止行为
1、投资于基金;
2、以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规定之方式保管基金资产;
3、除《信托法》、《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明确规定的情形之外,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4、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拖延和拒绝执行;
5、除依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自行运用、处分和分配基金资产;
6、将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将自有财产与基金资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基金资产进行相互交易;
7、同意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资产用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
8、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定期报告;
9、从事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规定所禁止的其它任何行为。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风险监控目标
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金融政策方针的贯彻落实,围绕浦东发展银行的经营目标、经营战略,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体系,有效地发现风险、量化风险、分析风险、控制风险、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资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风险监控组织结构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事务室和稽核部是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风险与内部控制的职能部门,对包括基金托管业务在内的各项业务进行风险控制和内控管理并执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形成总行部门间的横向监督和制约体制。基金托管部在总行风险与内控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严格遵循决策系统、执行系统和监督系统互相制衡及不相容业务分离原则,进行部门设置和业务程序建设,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基金托管部专设内控管理部门,配备内控、稽核、监察岗位依据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内控管理和监察稽核职责,建立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的纵向监督和制约体制。
3、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及实施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和从业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基金托管部自成立以来,积极借鉴国内外同行的优秀经验,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各项业务运作机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相互制约的内控体系。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方面,制订《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总体指导基金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工作;建立了完善的业务操作堆积指导、规范托管运作业务的开展;制订《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基金托管部保密工作管理规定》、《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基金托管部网络信息安全工作管理制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基金托管部印鉴印章管理规定》、《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基金托管部电话监控工作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对部门的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管理和落实。上述系列内控制度的建立,基本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保证了部门托管业务的正常运作,形成一套责权分明、平衡制约、规章健全、运作有序的风险内控机制。
同时,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基金托管部建立独立的稽核监察体系,制订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基金托管部稽核监察制度》,建立了独立负责稽核监察的部门,专责对业务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稽核和检查,定期独立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送总经理,并严格按照规定上报中国证监会。
4、 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银行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六)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依据具体包括:
(1)《证券法》;
(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3)《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4)《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5)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6)《基金法》。
2、监督内容
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督是指对基金的资金用途、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行为的监督、对基金的运作的监督,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资金用途;
(2)投资范围;
(3)投资比例;
(4)投资限制;
(5)基金资产估值;
(6)基金投资人的权力维护;
(7)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监督指标。
3、监督方法
(1)基金托管部设置基金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监督专员通过托管业务的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周报、月报、季报、中报、年报等。不定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应以书面提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应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并记录在案,以备出具基金业绩报告。基金监督专员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在基金托管人出具的基金业绩报告中,按规定格式对基金管理人的操作合规性作出评估;
(4)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和稽核,基金监督专员应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直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和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
上述销售机构及其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10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王忠民
总经理:赵学军
电话:(010)65188866
传真:(010)65185678
联系人:王永宏,贾玉淼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贡院六号E座9层
负责人:张涌涛
联系电话:010-65171188
传真:010-65176800
联系人:黄伟民
经办律师:黄伟民、刘伟宁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6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电话:010-65246688
传真:010-85188298
联 系 人:杨振辉
经办注册会计师:葛明、金馨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核准文件:《关于同意嘉实浦安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4]151号)和《关于募集嘉实浦安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04]118号)。
核准日期:2004年9月27日。
(二)基金存续期间及基金类型
1、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2、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在增强指数期前属于混合基金,在增强指数期内为股票基金。
(三)募集方式
直销或代销。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根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本《基金合同》生效。如果未达到前述的《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并宣布《基金合同》生效。
具体基金份额发售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基金份额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之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投资者认购原则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六)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的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武警证等的中国居民;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七)募集场所
直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和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
上述销售机构及其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预计募集规模上限为60亿份基金份额,在募集期内发售基金份额达到预计募集规模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终止认购,对于最后一天提交的认购申请将根据“比例配售”的原则予以确认。
(九)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基金的面值为1.00元/基金份额;
2、基金的认购价格为1.00元/基金份额;
3、认购费用
认购费率结构如下表:
认购金额 |
认购费率 |
500万元(含)以上 |
每笔500元 |
200万元(含)—500万元 |
0.3% |
100万元(含)—200万元 |
0.6% |
50万元(含)-100万元 |
0.8% |
50万元以下 |
1.0% |
本基金认购费用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数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认购费用]/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5,000元认购本基金,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5,000×1.0%=50元
认购份数=[(5000+3)-50]/1.00=4,953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4,953份基金份额。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自2004年 月 日到2004年 月
日,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其中周六、周日对个人投资者照常发售。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个人投资人提出基金认购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销售机构需对其进行核验:
(1)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银行付款凭证;
(3)委托他人办理的,代办人须携带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填妥的《基金认购(申购)申请表》。
机构投资人提出基金认购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销售机构需对其进行核验:
(1)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加盖银行受理章的信汇(或电汇)回单或支票主动付款凭证回单复印件;
(3)填妥的《基金认购(申购)申请表》。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认购的方式:本基金采用“全额预缴”方式认购;
(2)认购的确认: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4、认购的限额
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通过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
(十一)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募集资金利息在全部认购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十二)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帐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下一工作日予以公告。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生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限制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的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武警证等的中国居民;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2、经本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即代销机构销售网点。
3、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直销机构或指定的代销机构按照规定的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销售代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在基金保本期内,本基金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每一个交易日设为开放日,为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基金保本到期日以后,本基金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每个交易日设为开放日,为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基金业务。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三个月起,在开放日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3、在确定赎回或申购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期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规模严格控制在基金规模上限之下,因此,基金的申购将坚持“比例配售”的原则。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下午3:00之前)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受理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正常情况下基金投资者可从T+2工作日起直接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打印确认单。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
1、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最低金额为2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七)本基金的申购费与赎回费
1、本基金的申购费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费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 |
申购费率 |
500万元(含)以上 |
每笔1000元 |
200万元(含)—500万元 |
0.5% |
100万元(含)—200万元 |
0.8% |
50万元(含)-100万元 |
1.0% |
50万元以下 |
1.2%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的75%作为本基金的注册登记等费用,剩余25%留做基金资产。
保本到期日前赎回费率结构
持有期 |
赎回费率 |
持有期 ≥ 三年 |
0% |
两年 ≤ 持有期 < 三年 |
1% |
一年 ≤ 持有期 <两年 |
1.5% |
持有期 <一年 |
2% |
保本到期日后赎回费率结构
持有期 |
赎回费率 |
持有期 ≥ 三年 |
0% |
一年 ≤ 持有期 < 三年 |
0.25% |
持有期 <一年 |
0.5% |
保本期内按照保本到期日前赎回费率结构执行;
保本期到期日之后按照保本到期日后赎回费率结构执行。
3、根据本基金募集和持续营销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部分或全部投资人减免募集费用和申购费用。
4、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将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特定的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八)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每一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基金份数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例二: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三笔申购金额分别为5,000元、5万元、10万元。其中5000元的一笔为保本期内申购,5万元的一笔为投资转型期内申购,10万元的一笔为增强指数期内申购,那么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
申购1 |
申购2 |
申购3 |
申购金额(元,A) |
5,000 |
50,000 |
100,000 |
适用费率(B) |
1.2% |
1.2% |
1.2% |
申购费用(C=A*B) |
60 |
600 |
1.200 |
净申购金额(D=A-C) |
4,4,940 |
49,400 |
98,800 |
申购份数(=D/1.200) |
4,116.66 |
41,166.66 |
82,333.33 |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每一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三: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四笔赎回份数分别为5,000份、5万份、50万份、500万份。其中5000份的一笔(持有期小于等于1年)为保本期内赎回,5万份的一笔(持有期大于1年,小于等于2年)为保本期内赎回,50万份的一笔(持有期大于2年,小于等于3年)为保本期内赎回,500万份的一笔为保本到期日赎回。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
赎回1 |
赎回2 |
赎回3 |
赎回4 |
赎回份额(A) |
5,000 |
50,000 |
500,000 |
5,000,000 |
适用费率(B) |
2% |
1.5% |
1% |
0% |
赎回总额(C) |
6000 |
60,000 |
600,000 |
6,000,000 |
赎回费用(D=B*C) |
120 |
900 |
6,000 |
0 |
赎回金额(E=C-D) |
5,880.00 |
59,100.00 |
594,000.00 |
6,000,000.00 |
例四: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三笔赎回份数分别为5,000份、5万份、50万份。其中5000份的一笔(持有期小于1年)为保本到期日之后赎回,5万份的一笔(持有期大于等于1年,小于3年)为保本到期日后赎回,50万份的一笔(持有期大于等于3年)为保本到期日后赎回。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
赎回1 |
赎回2 |
赎回3 |
赎回份额(A) |
5,000 |
50,000 |
500,000 |
适用费率(B) |
0.5% |
0.25% |
0% |
赎回总额(C) |
6000 |
60,000 |
600,000 |
赎回费用(D=B*C) |
30 |
150 |
0 |
赎回金额(E=C-D) |
5,970.00 |
59,850.00 |
600,000.00 |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市场中断事件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保本到期日的申购和赎回
1、在基金保本到期日提出的基金申购与其他时间的基金申购办理方式完全相同;
2、在保本到期日,对于投资者认购(申购)的每一基金份额,如届时每一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加上该基金份额持有期内所获得的累计分红款项高于或等于认购(申购)保本底线,则投资者可以按照每一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价格赎回其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基金赎回与其他时间的基金赎回办理方式完全相同;
3、如届时每一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加上持有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低于认购(申购)保本底线,则投资者可以按照认购(申购)保本底线扣减该基金份额持有期内所获得的累计分红款项的价格赎回其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基金赎回与其他时间的基金赎回办理方式完全相同;
(十)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二)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管理人认为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已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损害;
(4)在保本期内,基金规模达到基金规模上限;
(5)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保证人进行基金资产补足期间(补足期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6)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为会有损于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保证人利益的其他申购;
(7)《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保证人进行基金资产补足期间(补足期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4)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更新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5、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每一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每一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每一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九、基金的转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在其所管理的基金间进行转换。在保本期内,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入本基金执行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本基金转出到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执行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保本到期日后,有关基金转换的业务规则和费率安排参见基金管理人的届时相关公告。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申购申请的情形发生时,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入本基金的申请;
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的情形发生时,暂停接受投资者由本基金转出到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申请。
十、基金的保本
(一)基金的保本义务
在保本到期日,对于投资者认购(申购)的每一基金份额,如届时每一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加上该基金份额持有期内所获得的累计分红款项高于或等于认购(申购)保本底线,则投资者可以按照每一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价格赎回其基金份额;如届时每一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加上持有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低于认购(申购)保本底线,则投资者可以按照认购(申购)保本底线扣减该基金份额持有期内所获得的累计分红款项的价格赎回其份额。在保本到期日之前赎回的基金份额不在保本义务范围之内。
(二)保本案例
假设本基金
事件顺序 事件
1 认购期投资者甲认购10000份
2 第一次分红0.03元
3 投资者乙申购10000份
4 第二次分红0.05元
5 投资者丙申购10000份
6 保本到期
认购保本底线(适用于投资者甲)=1.01元。
(第一次分红后)申购保本底线1(适用于投资者乙)=1.01元-0.03元=0.98元。
(第二次分红后)申购保本底线2(适用于投资者丙)=1.01元-0.03元-0.05元=0.93元。
情形一:
保本到期日,如果每一基金份额资产净值=0.80元,则,
对于投资者甲,由于0.80元+0.03元+0.05元=0.88元<1.01元(认购保本底线)
所以,投资者甲可以按照1.01元-0.03元-0.05元=0.93元的价格赎回其基金份额;
对于投资者乙,由于0.80元+0.05元=0.85元<0.98元(申购保本底线1)
所以,投资者乙可以按照0.98元-0.05元=0.93元的价格赎回其基金份额;
对于投资者丙,由于0.80元<0.93元(申购保本底线2)
所以,投资者丙可以按照0.93元的价格赎回其基金份额;
情形二:
保本到期日,如果每一基金份额资产净值=1.20元,则,
对于投资者甲,由于1.20元+0.03元+0.05元=1.28元>1.01元(认购保本底线)
所以,投资者甲可以按照1.20元的价格赎回其基金份额;
对于投资者乙,由于1.20元+0.05元=1.25元>0.98元(申购保本底线1)
所以,投资者乙可以按照1.20元的价格赎回其基金份额;
对于投资者丙,由于1.20元>0.93元(申购保本底线2)
所以,投资者丙可以按照1.20元的价格赎回其基金份额;
(三)不适用保本义务的特殊情形
1、基金合同在保本到期日前终止;
2、自保本到期日起经过60个工作日;
3、在保本到期日前,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或变更;
4、《基金合同》内容的修改增加管理人的保本义务;
5、发生《基金合同》所述不可抗力,导致本基金亏损或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
十一、基金的担保
(一)基金保证人的担保
基金保证人将对基金管理人向保本到期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义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基金保证人发现本基金违反有关担保条款的约定,可以通知基金托管人在不违反《基金法》规定的情况下,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由基金保证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基金保证人将出具《嘉实浦安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履约保函》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所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基金保证人出具的《履约保函》附在本《基金合同》后作为本《基金合同》的附件,作为基金保证人对基金管理人所负的保本义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依据。
(二)担保的效力
1、基金保证人承诺的担保责任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生效。
2、自下述事项之一发生之日起,基金保证人的担保责任自动失效:
(1)基金合同在保本到期日前终止;
(2)自保本到期日起经过60个工作日;
(3)在保本到期日前,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或变更;
(4)《基金合同》内容的修改增加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5)发生《基金合同》所述不可抗力,导致本基金亏损或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保本期
1、投资目标
运用投资组合保险技术,力争在保本到期日,保证投资本金安全的同时,谋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主要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随着资产的变化,按照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对债券和股票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投资理念
在保本的前提下追求资本的增值。
4、投资策略
⑴、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按照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机制(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简称CPPI)来动态调整基金资产中的股票投资比例和债券投资比例。
① 根据数量模型,确定基金的安全垫子;
② 根据安全垫子和放大倍数(小于等于3)确定股票投资比例上限,每一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越大,股票投资比例上限越高;
③ 动态调整在股票和债券上的投资比例,确保股票实际投资比例不超过股票投资比例上限。
⑵、债券资产类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以追求本金安全为目的。即通过持有相当数量的剩余期限小于或等于保本期限的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来规避利率、再投资等风险,以确保债券资产的稳定收益。同时,持有适量经基金保证人书面同意的其它固定收益类品种以提高收益性和流动性。
本基金债券投资对象将主要集中在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债券市场。
⑶、股票资产类的投资策略
①、灵活配置,积极管理
本基金注重股市趋势研究,发挥市场时机选择能力,充分分享股票市场的收益;同时通过选择流动性高、风险低、具有中长期上涨潜力的股票进行分散化组合投资,控制流动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保证股票组合的稳定性和收益性。
②、选择优势行业
重点关注已经或即将进入成长期但距离成熟期和衰退期较远的行业。辅之以“行业轮换”策略。
③、选择优势企业
重点关注红利回报率高或动态市盈率低的个股。
④、基于市场有效性研究,寻找套利机会
5、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保本周期同期限的3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二)、投资转型期
在基金保本到期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为本基金的投资转型期,在该期间内,本基金只进行持有现金、逆回购等流动性资产。在投资转型期结束之后,本基金进入增强指数期。
(三)增强指数期
1、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增强指数化投资,在保持对目标指数有效跟踪的基础上,力争收益达到并适度超越目标指数。
2、跟踪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
中信标普300指数
3、投资理念
本基金进行增强指数化投资,在保持对目标指数有效跟踪的基础上,力求达到并适度超过标的指数所代表的中国证券市场的平均收益率,充分分享中国经济增长的长期收益。
4、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组成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一级市场发行的新股,成份股的增发、配股以及其他增强投资的股票资产等。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资产配置的比例范围是:股票资产不低于90%;现金资产比例控制在5%以内,除了银行存款外,还参与回购等交易。
5、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增强指数化投资方式,基本按照成份股在跟踪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当预期成份股发生变化时,股票投资组合及时做出相应调整。在投资组合建立后,基金经理定期检查本基金收益率与基准收益率的跟踪误差和相关系数,适当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使跟踪误差和相关系数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在此基础上,对跟踪指数进行有效的偏离,以谋求超越跟踪指数。
(1)资产配置比例
本基金股票资产不低于90%;现金资产比例控制在5%以内。
(2)股票组合构建
A、股票投资原则:本基金以跟踪指数构成及其权重等指标为基础,通过基本复制基准指数的投资方法,构造指数化投资组合。
B、股票组合构建方法:本基金采用基本复制基准指数的方法,按照成份股在基准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C、风险收益目标:本基金运用基本复制的指数化投资方式,在日常管理过程中,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基准指数增长率之间的年度累计跟踪误差小于3%,并保持两者之间的正相关系数大于95%,以分享中国股票市场的长期收益。
(3)股票组合调整
A、定期调整
根据基准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的样本股及时进行调整。
B、不定期调整
(a)当上市公司发生增发、配股等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的权重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参与配售后,若组合内该成份股权重超过标的指数权重,将在增发新股上市后一个月内,将超出部分择机卖出;若组合内该成份股权重达不到指数权重,将及时从二级市场买入使之基本一致。
(b)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成份股在基准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本基金将做相应调整,以保持基金资产中该成份股的权重同指数基本一致。
(4)增强指数投资
利用宏观经济及政策分析、行业/板块分析、个股分析等,对跟踪指数进行有效偏离,具体做法为:
① 加大预期业绩优于指数的股票的投资;
② 降低预期业绩劣于指数的股票的投资;
③ 对于预期业绩与指数涨跌相一致的股票,按比例投资;
④ 建立数量模型以决定各股票的权重;
⑤ 持有指数中部分(不是全部)的股票品种;
⑥ 在适当的时机实现股票收益。
(四)投资程序
1、公司研究部通过内部独立研究,并借鉴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形成宏观、政策、投资策略、行业和上市公司等分析报告,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小组提供决策依据。
2、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指导下,基金经理小组和资产配置小组综合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货币环境、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等要素的分析判断,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出下一阶段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制订基金在重要股票资产类别上的具体配置计划。
3、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本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小组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4、基金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所做的决议,参考本公司研究部和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报告,选择具体的投资目标,构建投资组合。
5、设置独立的集中交易室,基金经理将投资指令下达给集中交易室,交易主管在复核投资指令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将指令分发给交易员执行。保证决策和执行权利的分离。
6、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控,并授权风险控制小组进行日常跟踪,出具风险分析报告。监察稽核部对基金投资过程进行日常监督。
7、基金小组将跟踪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导致的现金流量变化情况,以及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8、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
(五)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的建仓期为6个月;
5、《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六)禁止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1、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所有参与均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维护基金投资者利益并谋求基金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十三、基金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进行证券投资等交易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及其他投资等。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除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资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将按照有关规定开立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独立。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证券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
(2)未上市的属于配股或增发的股票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
(3)未上市的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以其成本价计算;
(4)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如果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增值额为零;
(5)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市价法估值。如该债券长期没有交易或交易异常,按第(6)条处理;
(6)按财政部财会【2001】53号文精神,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办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基金管理公司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可转换债券按交易所提供的该证券收盘价(减应收利息)进行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上述(1)-(7)规定的方法为基金资产进行了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9)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用于公开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及处理
1、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七)估值错误的确认与处理
1、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份额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在赔偿基金投资者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
4、前述内容如《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买卖证券价差;
3、银行存款利息;
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收益分配的基本原则
○1、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3、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每季度至多分配一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
○6、本基金在保本期内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在增强指数期内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和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未事先明确选择收益分配方式的,则默认为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分配;
2、收益分配比例: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净收益的20%;
3、每年收益分配最多4次;
4、《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为基数计提。如费率为1.0%,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支付给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帐户,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在保本期内,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担保费。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本条第(一)款第1项中的(3)-(7)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但在保本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代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认购费
(1)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 |
认购费率 |
500万元(含)以上 |
每笔500元 |
200万元(含)—500万元 |
0.3% |
100万元(含)—200万元 |
0.6% |
50万元(含)-100万元 |
0.8% |
50万元以下 |
1.0% |
(2)认购份数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认购费用]/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3)收取方式
认购发生时,在认购金额中按照认购费率收取。
(4)使用方式
本基金认购费用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基金申购费
(1)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
申购费率 |
500万元(含)以上 |
每笔1000元 |
200万元(含)—500万元 |
0.5% |
100万元(含)—200万元 |
0.8% |
50万元(含)-100万元 |
1.0% |
50万元以下 |
1.2% |
本基金的申购费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申购份数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每一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基金份数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3)收取方式
申购发生时,在申购金额中按照申购费率收取。
(4)使用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基金赎回费
(1)赎回费率
保本到期日前赎回费率结构
持有期 |
赎回费率 |
持有期 ≥ 三年 |
0% |
两年 ≤ 持有期 < 三年 |
1% |
一年 ≤ 持有期 <两年 |
1.5% |
持有期 <一年 |
2% |
保本到期日后赎回费率结构
持有期 |
赎回费率 |
持有期 ≥ 三年 |
0% |
一年 ≤ 持有期 < 三年 |
0.25% |
持有期 <一年 |
0.5% |
保本期内按照保本到期日前赎回费率结构执行;
保本期到期日之后按照保本到期日后赎回费率结构执行。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每一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收取方式
赎回发生时,在赎回金额中按照赎回费率收取。
(4)使用方式
赎回费的75%作为本基金的注册登记等费用,剩余25%留做基金资产。
4、基金转换费
在保本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照第九节的规定在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间进行转换;保本到期日后,有关基金转换的业务规则和费率安排参见基金管理人的届时相关公告。
(三)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办理。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一)《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基金净值公告及更新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进行编制并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2、半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3、季度报告:季度报告每季度公布一次,于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4、基金净值公告:每开放日公布前一沪、深交易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5、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对招募说明书进行更新,并在公告时间15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更新招募说明书将登载在公司网站上,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更新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一日;
6、《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临时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基金管理人须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5、基金经理更换;
6、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出现重大事件,导致基金所持有的该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能按正常估值方法进行估值,在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整后,调整金额影响到该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情形;
7、重大关联事项;
8、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9、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11、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2、基金暂停申购或赎回;
13、开始或者重新开始申购、赎回等一项或多项业务的办理;
14、基金转换等其他业务的推出;
15、基金费用的调整;
16、基金投资限额的调整;
17、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人;
18、基金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相关机构出现有关事项,可能影响投资者对基金风险和未来表现的评估;
19、其他重大事项。
(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包括更新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九、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资本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购买力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因素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4、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5、投资组合保险机制的风险
采用固定比例的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在理论上可以实现保本的目的,但其中的一个重要假定是投资组合中股票与债券的仓位比例能够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做出适时的、连续的调整。在现实投资过程中,可能由于流动性或市场急速下跌这两方面的原因影响到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机制的正常运作,由此产生的风险为投资组合保险机制的风险。
6、保证风险
由于在保本期内,基金保证人将承担正常情况下企业自身的经营风险,可能丧失保证能力从而无法履行保证责任,或者不适用保本义务的特殊情形发生(参见《基金合同》十七、(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到期时失去保险,由此产生的风险为保证风险。
7、机会成本风险
由于在保本期内本基金只将部分资产投资于股票市场,所以也许不能充分分享股票市场上涨所带来的收益。在极端不利的情况下,在保本到期日,投资者也许仅仅获得投资本金。
8、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9、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10、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人、保证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本基金合同的变更应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2、变更基金合同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合同》终止;
(4)在保本期内,基金保证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基金保证人,而无其他适当的担保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5)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许可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4)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5)清算组出具清算报告;
(6)清算组出具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由清算小组公告。
6、清算的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并在基金保本到期日要求履行保本义务;
(2)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并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款项或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6)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的过错导致利益受到损害,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8)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合同规定的应尽义务;
(9)《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保本期内,承担因基金合同提前终止而产生的有限责任;在增强指数期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并独立决定其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
(3)获取基金管理费以及《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收入;
(4)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和登记事宜,并获取认购(申购)费;
(5)作为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6)监督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选择和更换销售代理人,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8)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9)《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10)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依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运营基金财产而产生的股权、债权及其他权利;
(12)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会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服务提供商”)并确定有关费率;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基金管理人有权利依照约定向基金保证人和服务提供商提供为实现基金监控目的的必要信息;
(18)《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并履行向投资者承诺的保本义务;
(2)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5)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基金报告(包括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6)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7)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依法召集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义务予以配合;
(9)负责基金注册登记,并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10)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1)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1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15)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基金保证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进行的监督;
(16)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17)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8)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其他人运作基金财产;
(19)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2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21)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前15天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保证人;
(23)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包括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6)监督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27)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8)在变更《基金合同》的内容时,如果该等变更可能增加基金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必须提前通知基金保证人。
(29)如果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需要基金保证人履行担保支付义务的,则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保证人将相应资金直接补入基金财产的行为出具书面同意函;
(30)保本到期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代表基金向基金保证人要求履行保证责任;
(31)基金管理人有义务依照约定向基金保证人和服务提供商提供为实现基金监控目的的必要信息;
(32)《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取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收入;
(3)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本基金或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的约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基金托管人有权利依照约定向基金保证人和服务提供商提供为实现基金监控目的的必要信息;
(7)《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2)依法持有基金财产;
(3)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4)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5)除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其他人托管基金财产;
(6)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的完整与独立;
(8)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9)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1)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复核基金业绩报告。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并报银行业监管机构和中国证监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5)在基金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6)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7)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8)依基金管理人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和赎回款项自基金托管专户划出;
(19)按有关规定,保存托管业务活动的基金的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20)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21)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
(22)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4)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5)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代表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8)接受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进行的监督;
(29)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依法召集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有义务予以配合;
(30)基金托管人有义务依照约定向基金保证人和服务提供商提供为实现基金监控目的的必要信息;
(31)《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1、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变更基金类型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3、 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
(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5、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A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B、经核对,有代表50%(不含5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A、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下一个工作日内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B、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C、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以上;
D、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E、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6、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依照本条第7款和第8款的有关约定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依照本条第7款和第8款的有关约定进行表决。
7、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A、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不含2/3)通过。
B、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A、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的授权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B、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A、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计票员在监督员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为召集人,则由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任监督员;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由基金管理人的授权代表任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指派授权代表任监督员,则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推举代表任监督员。
B、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工组人员进行计票。
9、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五)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合同》终止;
(4)在保本期内,基金保证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基金保证人,而无其他适当的担保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5)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许可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六)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七)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十份,其中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两份,基金管理人、基金保证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将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104室
法定代表人: 王忠民
注册资本: 1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张广生
注册资本:39.15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监督和核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后开始。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人有权立即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符合《基金合同》的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是否将基金资产和自有资产分账管理、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基金保证人发现本基金违反有关担保条款的约定,可以通知基金托管人在不违反《基金法》规定的情况下,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稽核控制制度和内部风险监控制度。
(3)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除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该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固有财产,或将不同基金资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在可行的情况下恢复相关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账簿,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具有实质的独立性。
(6)除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8)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因基金应收资产未及时到账,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但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追偿。
2、《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资金存入其指定的相应验资专户;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分别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基金管理人应将验资确认属于本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的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
3、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2)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以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联名的名义开立证券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交割和存管。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以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联名的方式办理证券账户的开立事宜,并对证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发送数据进行如实记录。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该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清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负责办理本基金资金清算的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积极协助。
(2)清算备付金账户按规定开立、管理和使用。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开户事宜,该帐户用于办理本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可以根据当时市场的通行做法办理,而不限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6、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为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和其他主管机关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2)基金托管人根据主管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正本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保存副本。
7、其它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协助基金托管人开立上述帐户。
9、证券账户卡保管
证券账户卡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原件。
10、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以存入中央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有权保管机构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保管费用按证监会及有权机关的规定执行。
11、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投资有关的各类合同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由于合同产生的问题,由合同签署方负责处理。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相应的基金托管人。该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马上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相应的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相应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如果其中一方的计算结果最终证明是正确的,则该方对基金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确认及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含第三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资产净值错误。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但计算过程有误导致净值计算错误,从而给基金或基金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基金持有者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赔偿;
(4)由于基金份额资产净值错误等原因导致任何人获得不当得利的,基金管理人有追偿的权利;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并保管,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相关信息。
(六)争议解决方式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账户卡
基金成立后1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寄送账户卡及对账单。
2、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我们将向投资人寄送的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持有人寄送季度对账单;在每半年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所有持有人寄送半年度对账单。
3、电子邮件寄送
嘉实基金管理公司为投资者准备了开放式基金每周通讯、债券周报、市场定量分析报告、每日财经等多层次、多角度的系列投资理财刊物,以电子邮件形式向订阅客户发送。
(二) 手机短信服务
定期提供基金净值、基金交易确认、基金公告等信息服务。您可以拨打95105866转人工或通过网站留言留下手机号码,我们将自动为您开通此项服务。
(三)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客户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所有嘉实开放式基金的持有人均可通过公司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讯。
2、信息资讯服务
客户可以利用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公司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公司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3、网上交易服务
我们与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合作开发了基金网上交易业务,持有ChinaPay会员卡的客户可以通过嘉实公司网站办理基金账户开立、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网上支付等各项业务。
(六)资讯服务
1、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如下电话: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95105866
传真:010-65182266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harvestasset.com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暂无。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嘉实浦安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嘉实浦安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嘉实浦安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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