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权证发行上市若干问题的通知

  作者:    日期:2005.11.30 08:13 http://www.stock2000.com.cn 中天网

  为了做好权证的发行、上市和交易工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权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结算细则”)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就权证上市、交易、结算和收费等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权证发行上市前的相关准备工作

  权证发行人应在权证发行前向深交所申请权证代码与权证简称,经深交所确认后方可使用。深交所权证代码与简称编制规则如下:

  1、权证代码

  认购权证代码区间为【030001-032999】;认沽权证代码区间为【038001-039999】;权证业务预留的代码区间为【033000-038000】。认购权证和认沽权证分别按发行先后顺序编码。

  深交所权证产品的发行、交易、行权等业务使用同一个证券代码。

  2、权证简称

  一般情况下,权证简称应为“XYBbKs ”,其中:XY为标的证券的两个汉字简称;Bb为两个拼音字母的发行人编码;K为权证类别,其中:C—认购权证,P—认沽权证;s为同一发行人对同一标的证券发行权证的发行批次,取值为[0,9],[A,Z],[a,z]。

  例如:攀枝花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对新钢钒发行的认沽权证的代码为038001,简称为“钢钒PGP1”。

  权证发行人应在权证上市之前与深交所签订《权证上市协议书》(《权证上市协议书》格式见附件一),并严格执行权证上市协议的规定。

  二、权证风险揭示及投资者教育工作

  权证是高杠杆性和高风险性产品,为了帮助投资者正确认识并防范权证市场风险,会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采取各种形式开展权证业务的投资者教育工作,使投资者知悉权证交易、行权的基本知识和主要风险,以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在投资者首次参与权证交易前,会员单位必须要求其签署《权证风险揭示书》,并向其解释《权证风险揭示书》的内容,投资者在充分理解后签署。深交所《权证风险揭示书》范本参见附件二。

  三、权证交易及结算资格管理

  (一)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对权证业务分别实施交易资格和结算资格管理。同时取得深交所权证交易资格和中国结算权证买入结算资格的会员公司和结算参与人,可从事权证自营或经纪业务。深交所或中国结算另有规定的除外。经深交所审核取得权证交易资格的会员公司名单见附件三。经中国结算审核取得权证买入结算资格的结算参与人名单详见中国结算外部网站。

  只取得权证交易资格但未取得权证买入结算资格的会员公司和结算参与人,只可以在自营或经纪业务中行权或卖出权证;已根据结算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选择符合资格结算参与人代理或担保其结算业务的,可以在自营或经纪业务中买入权证。

  (二)对违反结算细则规定,不能按时履行交收义务的结算参与人,中国结算从下一个交易日起暂停其权证买入结算资格。对于会员公司被暂停权证买入结算资格的,深交所根据中国结算的建议,在下一个交易日限制该会员在自营或经纪业务中买入权证;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定的结算参与人被暂停权证买入交易结算资格的,深交所根据中国结算的建议,在下一个交易日限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买入权证。限制买入的有关措施,由中国结算告知相关结算参与人。

  因不能按时履行交收义务被限制权证买入结算资格的结算参与人在补足交收透支款且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不低于最低限额的,中国结算认为其具备持续交收能力后,恢复其权证买入结算资格。根据中国结算的建议,深交所在下一个交易日取消对相关会员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权证买入限制。取消限制买入的有关措施后,由中国结算告知相关结算参与人。

  (三)深交所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业务规则的会员公司,可以暂停其权证交易资格。

  (四)会员公司和结算参与人被限制权证交易资格,或被暂停权证买入结算资格后,应及时向其客户说明原因,提示风险,并自行承担因交易资格和买入结算资格被暂停而引起的法律后果。

  四、权证主交易商制度

  (一)权证发行人应至少选定一家经深交所认可的证券公司担任权证主交易商。

  (二)权证发行人应当与被选定为主交易商的证券公司签订权证主交易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相关事项。

  (三)权证发行人应当在权证主交易商服务协议签订后三个交易日内将相关文件报深交所备案。权证主交易商或主交易商服务协议内容发生变更的,发行人应当在变更后三个交易日内将变更内容报深交所备案。

  (四)权证主交易商应当对相关权证履行双向报价义务。双向报价是指权证主交易商根据其与权证发行人签订的权证主交易商服务协议,在约定的情况下以约定范围内的价格同时申报买入和卖出该权证份额,且卖价高于买价的行为。

  (五)权证主交易商应当指定其已向深交所报备的自营账户和自营席位作为履行双向报价义务的专用账户和专用席位。深交所有权对权证主交易商双向报价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六)权证发行人应敦促权证主交易商严格履行双向报价义务。主交易商在权证交易期间,不认真履行双向报价义务或经营状况恶化不再适合担任主交易商的,权证发行人应及时更换主交易商并公告。

  五、权证监管与交易信息披露

  (一)权证交易的一线监管

  1、深交所对权证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当权证交易严重异常或发生涉嫌违规交易行为时,深交所可视情况对权证交易实施停牌。

  2、对发生异常交易或涉嫌违规行为的会员及其营业部,深交所可采取口头或书面警示、约见谈话、现场检查、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限制会员及其营业部或相关证券帐户的权证交易、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等监管措施。

  (二)权证交易信息披露

  1、在每日开盘前公布每只权证可流通数量、持有权证数量达到或超过可流通数量5%的持有人名单。

  2、每日分别公布权证的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3、在证券行情系统中实时公布权证溢价率,揭示权证交易价格与标的证券交易价格偏离的幅度。权证溢价率指标随同行情发布,发布频率为每30秒一次,具体计算公式为:

  认购权证溢价率=(行权价格+(认购权证市价/行权比例)-标的证券市价)/标的证券市价×100%

  认沽权证溢价率={标的证券市价-[行权价格-(认沽权证市价/行权比例)]}/标的证券市价×100%

  4、当权证交易严重异常或发生涉嫌违规交易行为时,深交所可视情况公布相关权证托管数据,相关证券帐户代码(隐去部分字段)、买入数量、卖出数量、持有份额等信息。

  六、权证相关费用的收取标准

  (一)深交所收费标准

  深交所对上市权证的各方参与者按以下标准收取相关费用,证券公司发行衍生权证的收费标准另行规定:

  (二)中国结算收费标准

  中国结算对上市权证的各方参与者按以下标准收取相关费用,证券公司发行衍生权证的收费标准另行规定:

  1、向发行人收取的费用:

  七、权证涨跌幅限制的相关说明

  深交所对权证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价格按下列公式计算:

  权证涨幅价格=权证前一日收盘价格+(标的证券当日涨幅价格—标的证券前一日收盘价)×125%×行权比例

  权证跌幅价格=权证前一日收盘价格—(标的证券前一日收盘价—标的证券当日跌幅价格)×125%×行权比例

  上述公式中,标的证券当日涨幅价格、标的证券当日跌幅价格是指标的证券当日涨跌限制的最高、最低价。

  深交所计算价格时,首先计算标的证券的涨跌幅价格(精确至0.001元),其余计算步骤不进行四舍五入,最终计算出的权证涨跌幅价格进行四舍五入,精确至0.001元;当计算结果小于等于零时,权证跌幅价格为最小价格变动单位0.001元。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上市协议

  甲 方: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5号

  联系电话:0755-82083333

  乙方(发行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第一条为规范权证上市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权证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乙方发行的权证符合上市条件的,接受其权证上市。

  第三条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甲方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对乙方实施日常监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监管。

  第四条乙方承诺并保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发布的规则、办法和通知等。乙方在权证上市时和上市后作出的各种承诺,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履行。

  第五条乙方应当在权证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向甲方交纳上市初费,但可免交上市月费。上市初费交费标准为每只权证20万元人民币。乙方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延期交纳金额的0.03%的违约金。乙方权证被终止上市后,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甲方可以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六条乙方应通过专用帐户提供标的证券或现金,作为权证行权的履约担保;或者提供经甲方认可的机构作为履约担保的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人。

  第七条乙方通过专用帐户提供标的证券或现金作为履约担保的,应在权证上市前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并保证履约担保标的证券或者现金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权证存续期间,用于履约担保的标的证券或者现金出现权利瑕疵的,乙方应当及时披露,并采取措施使履约担保重新符合规定。

  第八条乙方提供经甲方认可的机构作为履约担保的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人的,应在担保人出现任何导致影响其履约担保能力的情况时及时报告甲方并公告。如果担保人出现因财务状况恶化等原因不再具备履约担保能力的,应及时更换履约担保人,公告相关事项,并将新的履约担保文件报甲方备案。

  第九条乙方应在权证上市前至少选定一家经甲方认可的证券公司担任权证主交易商,与其签订权证主交易商服务协议,报甲方备案并敦促其严格履行权证的双向报价义务。主交易商在权证交易期间,不认真履行双向报价义务或经营状况恶化不再适合担任主交易商的,乙方应及时更换主交易商并公告。

  第十条乙方应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及甲方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甲方可视市场的需要,对乙方上市的权证实施暂停交易。

  第十一条乙方同意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向甲方申请终止权证上市或由甲方终止其权证上市:(一)权证存续期满;(二)权证在存续期内已被全部行权;(三)甲方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三条凡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及纠纷,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自争议或者纠纷发生日之后的三十天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该项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按照当时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四条本协议未约定的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甲方有关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五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作出修改或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的有关本协议的修改协议和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深圳证券交易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

   权证风险揭示书

  权证与股票不同,权证交易具有财务杠杆效应,投资者虽然有机会以有限的成本获取较大的收益,但也有可能在短时间内蒙受全额或巨额的损失。投资者在参与权证交易前应审慎评估自身的经济状况和财务能力,充分考虑是否适宜参与此类杠杆性交易。在首次参与权证交易前,投资者应充分了解以下事项:

  一、权证上市前,由发行人确定其行权价格、行权比例、行权日期等要素(权证的行权价格和行权比例将随着标的证券除权除息而调整)。权证上市交易后,权证价格将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等多种市场因素的影响。

  二、权证实行T+0交易。

  三、投资者在参与权证交易前,应充分了解权证发行人的履约能力,如果发行人发生财务风险,投资者有可能面临发行人不能履约的风险。投资者应仔细阅读发行公告书刊载的履约条款的约定。

  四、权证是一种高杠杆投资工具,在存续期间均会与标的证券的市场价格发生互动关系,标的证券市价的微小变化可能会引起权证价格的剧烈波动。投资者应特别关注标的证券价格波动对权证价格的影响。

  五、权证与绝大多数标的证券不同,有一定的存续期间,且时间价值会随着到期日的临近而递减。即使标的证券市场价格维持不变,权证价格仍有可能随着时间的变化而下跌甚至会变得毫无价值。

  投资者还应关注该权证约定条款是否包含有自动行权机制,如无自动行权机制,投资者应注意及时行权,避免投资损失。

  七、有部分证券公司未取得交易所和结算公司授予的权证交易和结算业务资格,不可代理投资者买入权证。因此投资者在通过证券公司参与

  权证交易前,须了解其开户证券公司是否具备业务资格。

  八、证券公司在办理权证结算交收时如未能缴付足额资金履行结算交收职责,结算公司和交易所可能对其权证买入进行限制处理。投资者应注意由此可能对实现投资决定所产生的影响。

  九、当权证交易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或涉嫌违规行为时,交易所可能采取包括临时停牌、公布相关帐户交易信息、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投资者也应注意由此可能对投资决定产生的影响。

  十、本风险揭示书的风险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权证交易的所有风险和可能影响权证价格的所有因素。投资者在参与权证交易前,应认真阅读权证发行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对其它可能影响权证或权证价格的因素也必须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权证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本人(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已收到《权证风险揭示书》,并经 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全称) 营业部(营业部全称)指派专人对上述内容进行了解释,本人对上述内容已经充分理解,愿意承担权证的投资风险。

  委托人签署:      受理人签署:

  日 期:           日 期:(本风险揭示书一式二份,一份由证券公司留存备查,一份交由委托人存底)附件三:

   首批取得权证交易资格的公司名单(115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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