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有线电视纠纷案终审判决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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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03年7月28日,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何俊女士诉本公司有线电视纠纷一案。该案的具体情况刊载于2003年8月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一审判决情况
本公司于2005年5月30日收到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就“有线电视纠纷”一案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03]崇民初字第3521号)。经过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决驳回何俊的诉讼请求。
原告何俊女士因不服崇文区法院的民事判决,依法再次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诉讼请求。
三、本次诉讼事项的终审判决情况
本公司于2005年11月7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有线电视纠纷”一案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05]二中民终字第10083号)。经过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决驳回何俊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一、二审诉讼费均由原告何俊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五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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