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04年度分红派息方案已获2005年4月20日召开的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分红派息事宜公告如下:
一、分红派息方案
本公司2004年度分红方案为:以公司2004年12月31日总股本3564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5元(含税,扣税后,社会公众股中个人股东、投资基金实际每10股派0.60元现金),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6,730,000.00元。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息日
本次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为:2005年4月28日,除息日为2005年4月29日,红利发放日为2005年4月29日。
三、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红派息对象为:截止2005年4月2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分红派息方法
本次社会公众股股息于2005年4月29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商直接划入其资金帐户。国有股、法人股的股息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五、咨询机构:公司证券部
咨询地址: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冶金路
联系人:叶照贯
咨询电话:0952-2098563
传真:0952-2098562
六、备查文件:
公司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和决议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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