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授权保荐机构监督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为规范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及有关资金托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协议,现将协议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1、公司自愿在商业银行开立专用银行结算账户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
2、平安证券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导;
3、公司从专用账户中一次支取的资金总额达到人民币500万元及以上或一年内累计从专用账户中支取的资金总额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时,应当知会保荐代表人;
4、公司授权平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向银行查询专用账户的资料。在保荐代表人提出查询要求时,银行应及时、准确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用账户的一切资料。
特此公告
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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