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作者:    日期:2005.01.19 14:28 http://www.stock2000.com.cn 中天网

    

               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一、(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8日受理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诉本公司、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广州分行)

  负责人:王成国

  住址:广州市环市东路424号

  第一被告: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力

  住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北5022号联合广场B座1002\1003

  第二被告: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力

  住址:沈阳市皇姑区怒江街127号

  第三被告: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友实业)

  法定代表人:陈健

  住所: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区郎山一路聚友创业中心七楼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04年11月25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因本公司、和光集团未能按期偿还汇票票款69,880,000元及利息,原告浦发银行广州分行于2004年10月20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和光集团清偿其汇票款698,80,000元及利息,同时请求法院判令第三被告聚友实业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二、(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3日受理了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诉本公司、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及票据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华侨城支行)

  住址:深圳市华侨城汉唐大厦3楼

  负责人:李学东

  第一被告: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北联合广场B座1002、1003

  法定代表人:吴力

  第二被告: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光集团)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82号

  法定代表人:吴力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04年11月28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因本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农行华侨城支行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原告农行华侨城支行于2004年8月17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归还贷款4000万元及利息,同时请求判令第二被告和光集团对本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自2004年2月4日至2004年7月19日间,本公司陆续从农行华侨城支行开立了25张银行承兑汇票,总额为140,665,365.38元.和光集团分别对本公司在农行华侨城支行办理的25笔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由于公司在农行华侨城支行的两笔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到期,公司未向该行付款,并且公司在农行华侨城支行己有三笔银行承兑汇票形成垫款,金额达25,225,518.53元,根据原告与本公司签订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有关条款的约定,农行华侨城支行于2004年8月17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提前交存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下票款共计人民币140,665,365.38元及至票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偿还银行承兑合同下原告垫付人民币25,225,518.53元,请求判决公司支付直至原告垫付款获得清偿时为止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项下原告垫付所产生的贷款逾期利息(至2004年8月17日共计利息人民币75,453.48元);要求第二被告和光集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时请求法院判决本公司及和光集团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截止2005年1月14日农行华侨城支行己扣除56,125,241.49保证金。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三、(一)本次仲裁受理的基本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于2004年8月17日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本公司归还己到期贴现款项1,280万元及逾期利息;提前归还贴现款项5,812万元及还清本金之日止的利息。同时请求裁决第二被申请人和光集团对上述款项承担清偿和连带保证责任。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华侨城支行)

  住所:深圳市华侨城汉唐大厦3楼

  负责人:李学东

  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北联合广场B座1002、1003

  法定代表人:吴力

  第二被申请人: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光集团)

  住所: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82号

  法定代表人:吴力  (二)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因本公司、和光集团、长城国际信息产品(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分别于2003年7月25日和2004年7月25日与农行华侨城支行签定两份协议书,约定由农行华侨城支行向长城公司提供1.2亿的贴现额度,用于本公司签发并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合同签定后,农行华侨城支行共发放14笔共计7,092万元贴现款,2004年7月有一笔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到期,农行华侨城支行扣收了保证金500万元,2004年8月6日和2004年8月10日又有两笔商业承兑汇票共计1,280万元到期,本公司未向农行华侨城支行付款,农行华侨城支行于2004年8月17日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仲裁委员会判决公司归还己到期贴现款项1,280万元及逾期利息;请求裁决公司提前归还所欠贴现款项5,812万元及还清本金之日止的利息;同时请求裁决和光集团对上述款项承担清偿和连带保证责任。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目前本案正在仲裁过程中。

  四、(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30日受理了江苏星泰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借款合同一案。

  原告:江苏星泰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星泰)

  住所地:南京市王府大街63号中泰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张永东

  被告: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北5022号联合广场B座1002号

  法定代表人:吴力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04年12月5日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因本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借款3,735,297.28元,原告江苏星泰于2004年7月28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还借款3,735,297.28元。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2004年7月28日江苏星泰曾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30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和光公司价值380万元的财产或冻结其相应的银行存款。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五、上述诉讼事项涉及金额269,150,874.65元,占公司200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83.95%。截止2005年1月18日,本公司诉讼事项共涉及总金额543,066,627.65元.

  六、截止2005年1月17日,本公司未收到其它诉讼材料。

  七、本次诉讼对本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

  目前本公司正积极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华侨城支行、江苏星泰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等单位协商解决方案,力争将本次诉讼对公司影响降到最低。以上诉讼除江苏星泰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法院己裁定,其它尚未进入裁决执行阶段,因此对公司本期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尚无法判断。公司目前经营正常。本公司将积极应对,谨慎处理,有关以上案件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八、备查文件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2、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民事起诉状

  3、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仲裁申请书

  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民事起诉状

  6、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7、江苏星泰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民事诉状

  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五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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