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国有法人股无偿划转的提示性

  作者:    日期:2005.01.11 14:09 http://www.stock2000.com.cn 中天网



                   清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公司国有法人股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05年1月10日,本公司接到了控股股东清华紫光(集团)总公司的通知,根据清华大学经营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股份划转的决定,清华大学拟将清华紫光(集团)总公司持有的清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42%的国有法人股(共计86,553,600股)无偿划转至清华控股有限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现将本次国有法人股无偿划转有关事宜提示公告如下:

  根据清华大学经营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划转清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法人股的决定》,批准清华紫光(集团)总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公司86,553,600股国有法人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2%)无偿划转给清华控股有限公司。

  本次股份划转前,清华紫光(集团)总公司持有本公司12,800万股国有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11%。清华控股有限公司为清华紫光(集团)总公司的唯一出资人, 清华控股有限公司是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清华大学为本公司的最终实际控制人。本次股份划转完成后,清华控股有限公司将直接持有本公司86,553,6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2%,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清华紫光(集团)总公司仍将持有本公司41,446,4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0.11%,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本次划转的股份性质仍为国有法人股,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清华控股有限公司,最终实际控制人仍为清华大学。

  目前清华大学已收到教育部2004年12月21日签发的《教育部关于同意将清华紫光(集团)总公司持有的清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法人股无偿划转至清华控股有限公司的批复》(教技发函[2004]16号文),同意清华大学进行上述国有法人股无偿划转。本次国有法人股无偿划转相关事项尚需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上述股权划转事项已触发清华控股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义务,亦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豁免清华控股有限公司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义务。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股份划转的进展情况,保持与划转双方的沟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清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5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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