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兹通告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谨定于2005年2月18日(星期五)下午3:00在深圳市滨河路北5022号联合广场A座19楼本公司会议室召开本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将以普通决议案方式审议如下事项:
「动议
1、批准于2004年12月8日由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卖方)与本公司(作为买方)就买卖广云公路公司30%权益订立之协议(“该协议”)及根据该协议拟进行之交易;注有“A”字样之该协议副本已提交大会,并经大会主席签署,以资识别。
(注:上述协议详情可参见本公司于2004年12月9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一份载有收购协议详情、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及独立董事委员会就有关收购协议的推荐建议的通函,将于2005年1月4日寄发予H股股东,并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
2、授权本公司董事作出以落实或促使该协议生效而属其认为必要或恰当之所有行动及事宜及签订有关文件。」
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月3日
附注:
一.出席会议对象
1、凡于2005年1月18日营业日结束时在本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的本公司股东,在履行必要的登记手续后,均有权出席。
2、上述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
3、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公司聘请的境内外律师。
二.参加会议的登记手续
1、拟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2005年1月29日或之前,将出席本次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本公司。回复可采用专人送递、邮递或传真方式送达。
2、本公司的H股股东将自2005年1月19日至2005年2月18日(包括首尾两天)期间内停止登记H股过户。H股股东必须将其转让文件及有关股票凭证于2005年1月18日(下午四时)或以前,送交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三.委派代理人
1、有权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权书面委托一位或多位人士出席及参加投票,受委托之代理人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委托代理人必须由委托人或其受托人正式以书面方式授权。如授权书由委托人的受托人签署,授权该受托人签署的授权书或其它授权文件必须经公证人公证。对于内资股股东,经公证人证明的授权书或其它授权文件及代理人表格必须于临时股东大会指定举行时间24小时或以前送交本公司,以确保上述文件有效。对于H股持有人,上述文件必须于同一时限内送交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以确保上述文件有效。
3、如股东委托的代理人超过一名,该等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4、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大会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
四.其它事项
1、大会会期预期不超过一天。参会股东往返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2、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
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9楼1901至5室
3、本公司联系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滨河路北5022号联合广场A座19楼
邮政编码:518026
联系人:吴卫卫
电话:(86) 755-82945638
传真:(86) 755-82910496
附件一:
出席大会回执
致: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2005年1月18日下午交易结束, 我单位(个人)持有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股,拟参加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出席人签名:
股东帐号:
股东签署:(盖章)
2005年 月 日
附件二:
出席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0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2005年 月 日
注:回执和授权委托书剪报及复印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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