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的补充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存在如下诉讼、仲裁及相关事项,现补充公告如下:
一、涉及的三起诉讼事项
(一)新华证券有限公司清算组诉我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
1、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受理日期:2004年8月
(2)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长春市朝阳区法院(长春市安达街801号)
(3)向我公司送达诉状的时间:2004年8月
2、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新华证券有限公司
第一被告:长春君子兰集团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我公司")
因本案第一被告长春君子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子兰公司)欠原新华证券有限公司债券款,君子兰公司与原新华证券有限公司及本案第二被告我公司于2002年9月25日签订了《协议书》,对该款数额人民币378.23万元本金及利息186.46万元予以确认,并列出还款计划,同时由我公司对此提供担保。后因期限届满,君子兰公司和我公司均没有偿还该笔债务,于2004年8月被新华证券有限公司清算组诉至长春市朝阳区法院。
3、判决或裁决情况
2004年10月28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如下:被告君子兰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新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债券款本金343.23万元及利息,我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目前,长春市朝阳区法院已经对本案第一被告君子兰公司所拥有的我公司的国有法人股220万股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2004年8月23日起至2005年8月22日止。本案已经由长春市朝阳区法院判决完毕,进入执行阶段,并于2004年12月1日向我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
4、备查文件
(1)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朝民初字第2432号)
(2)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朝民初字第2432号)
(2)起诉状(原告:新华证券有限公司清算组)
(3)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04)朝民初字第2432号)
(4)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04)朝执字第2612号)
(5)长春市南关区公证处公证书
(6)三方协议书
(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普陀支行诉我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普陀支行
第一被告:上海西比西管业制造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我公司
1、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受理日期:2004年11月
(2)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中山北路567号)
(3)向我公司送达诉状的时间:2004年11月
2、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3年9月15日,本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普陀支行与本案第一被告上海西比西管业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了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同时由本案第二被告我公司为此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因期限届满,上海西比西管业制造有限公司与我公司均没有偿还该笔债务,于2004年9月被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
3、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已经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受理,并于2004年11月22日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上海西比西管业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普陀支行2,000万元及相关利息,我公司对此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备查文件
(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69号)
(2)民事诉状(具状人: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普陀支行)
(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04)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69号)
(三)北京银华东方科贸有限公司诉我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
原告:北京银华东方科贸有限公司
被告:我公司
1、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受理日期:2004年9月
(2)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路十号)
(3)向我公司送达诉状的时间:2004年9月
2、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4年2月6日,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与北京华禹邦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采购代理协议,同时由本案被告我公司为此提供连带保证。后来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履行了采购代理协议中约定的义务,而北京华禹邦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没有履行,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遂将对北京华禹邦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我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本案原告北京银华东方科贸有限公司。后本案原告以北京华禹邦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为由,于2004年11月单独对我公司提起诉讼,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
3、判决或裁决情况
目前,本案已经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受理,并于2004年12月10日做出一审判决,判令我公司向原告支付人民币471.5万元。
4、备查文件
(1)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二中民初字第10791号)
(2)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二中民初字第10791号)
(3)民事起诉状(原告:北京银华东方科贸有限公司)
(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04)二中民初字第10791号)
(5)采购代理协议
(6)保证合同
(7)债券转让协议
(8)支付保证函
(9)委托代理协议
(10)国内信用证
(11)货物收据
(12)费用理算明细表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公证书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新华证券清算组诉我公司为君子兰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公司将承担涉诉总金额为564.69万元的责任,由于君子兰公司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公司对此按3%的比例计提坏账准备,金额为16.94万元。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普陀支行诉我公司为上海西比西管业制造有限公司贷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案中,上海西比西管业制造有限公司为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由于该公司无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将对此按100%的比例计算预计负债,金额为2000万元。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对该项损失进行账务处理,并及时进行公告。
北京银华东方科贸有限公司诉我公司为北京华禹邦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案中,北京华禹邦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由于该公司无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将对此按100%的比例计算预计负债,金额为471.5万元,公司将继续向其追偿,并根据实际情况对该项损失进行账务处理,并及时进行公告。
上述涉诉事项将可能对公司产生累计2488.44万元的损失。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其他事项
关于北京歌华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举报信联讯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涉嫌诈骗涉及到我公司的情况说明
2002年1月22日,信联讯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下称:信联讯公司)与北京歌华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歌华公司)签订了《合作合同》,合同约定:歌华公司向信联讯公司提供一亿元(实际到位5,000万元)资金,其中:我公司使用2500万元,另外2,500万元由信联讯公司使用。我公司、歌华公司及信联讯公司三方又共同签署了《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在信联讯公司与我公司签署《反担保质押合同》生效的前提下《保证合同》方生效。然而截止目前,我公司仍未收到信联讯公司在《反担保质押合同》中提及的质押财产,《反担保质押合同》不生效,同样《保证合同》也不生效,因此公司使用的2500万元形成了与信联讯公司之间的往来款。
2002年9月,由于信联讯公司与歌华公司发生了纠纷,歌华公司举报信联讯公司涉嫌《合作合同》诈骗,北京市海淀区分局将此事作为刑事案将歌华公司提供给信联讯公司的5000万元进行追缴。信联讯公司现已将其中的2500万元归还完毕,另外与我公司形成的2500万元往来款,我公司尚有1,050万元未归还。
备查文件:
(1)合作合同
(2)保证合同
(4)反担保质押合同
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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