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鑫富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年11月28日上午9:00在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8人,代表公司股份37,504,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1.44%,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过鑫富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代表列席了会议;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梅宏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1、本次股东大会以37,504,400 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鑫富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2、本次股东大会以37,504,400 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部分募集资金暂作运营资金周转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04年10月27日载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浙江鑫富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4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三、律师见证情况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梅宏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浙江鑫富生化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鑫富生化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鑫富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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