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董事长

  作者:    日期:2004.11.30 14:14 http://www.stock2000.com.cn 中天网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董事长陈旭光、董事曾巧军、黄蕙、张舰、刘志平、唐治,原董事长张晓游、费明仪、原董事胡高洁、宋光华公开谴责的决定

  经审核,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如下问题:

  1、截止2004年8月31日,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总额为78589.31万元,其中涉及51218.31万元(占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38.24%)的对外担保没有及时履行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2、截止2004年8月31日,该公司控股股东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占用该公司资金共计22321.15万元,该重大关联交易没有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3、截止2004年9月30日,该公司涉及诉讼事项18起,涉诉金额32873.41万元,其中涉及23116.76万元(占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62.39%)的诉讼没有及时履行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该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第4.1条、第7.3.12条、第7.3.14条、第7.4.2条、第7.4.3条的有关规定;董事长陈旭光、董事曾巧军、黄蕙、张舰、刘志平、唐治,原董事长张晓游、费明仪、原董事胡高洁、宋光华未能勤勉尽责,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声明与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2.1条和第12.2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该公司和董事长陈旭光、董事曾巧军、黄蕙、张舰、刘志平、唐治,原董事长张晓游、费明仪、原董事胡高洁、宋光华予以公开谴责。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监事应当履行监督职责;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重大信息的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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