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宁电器营业税调整对利润有多大影响?

  作者:证券时报    日期:2004.11.23 08:13 http://www.stock2000.com.cn 中天网

  1、2004年10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就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中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征收入库税款不再进行调整。 

  公司2004年1-9月份向供应商收取的进场费为8,464.37万元,收取的广告促销费为10,325.85万元,收取的展台费为136.01万元,收取的其他费用为487.03万元;另外,公司代理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的电信业务收取的代理费收入为2,502.00万元。 

  2004年10月13日前因国家不同地区之间政策执行不统一,导致公司向供应商收取以上费用适用的税目税率不统一,公司部分地区的子公司按5%税率交纳营业税,部分地区的子公司按17%税率交纳增值税。自国家税务总局发文之日起公司及公司的子公司正积极与当地税务部门沟通,争取全部按5%税率交纳营业税。另外,公司向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收取的代理业务收入一直按5%税率交纳营业税。如不考虑以上费用收取标准的变动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公司全部按5%税率交纳营业税将会增加公司今后的利润总额。 

  2、公司向供应商收取的费用主要有:进场费、广告费、促销费、展台费等相关费用;以上费用属于一次性费用,其中:进场费是根据店面的数量、店面的类型等因素收取的;广告费、促销费是根据每次广告促销的规模和投入的人力、物力的大小收取的;展台费是应供应商的要求为其特别制定的展台以及展台的数量而收取的费用。 

  另外,公司向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收取的代理费收入是根据代理电信业务所提供的劳务量收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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