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水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作者:    日期:2004.11.19 13:30 http://www.stock2000.com.cn 中天网



      上海水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上海水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年11月18日召开。参与表决的股东共7人,代表股份数83,831,32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5.46%;其中A股股东4人,代表股份总数82,932,82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5.08%;B股股东3人,代表股份总数898,5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38%。会议以通讯方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以83,831,320股赞成,占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其中B股股东3人,持有股份898,500股);0股反对; 0股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处理本公司在工行闸北支行贷款问题的议案》。

  二、以83,831,320股赞成,占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其中B股股东3人,持有股份898,500股);0股反对; 0股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上海水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

               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水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04年11月18日

  致:上海水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水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水仙电器")之委托,方达律师事务所("本所")就水仙电器200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鉴于水仙电器是股票已终止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规范上市公司行为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等,不再适用于水仙电器。为此,本法律意见书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水仙电器之《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定,对水仙电器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和验证。同时,本所律师还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水仙电器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在前述验证、询问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水仙电器如下承诺及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水仙电器及有关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此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假设和了解以及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水仙电器200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水仙电器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予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具备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的主体资格,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海水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二OO四年十月十九日在申银万国网站(www.sw2000.com.cn)上刊登,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达到三十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水仙电器的《公司章程》。

  水仙电器本次股东大会采取通讯方式参加,股东以信函或传真的方式办理登记手续。经本所律师审查,水仙电器的《公司章程》中未对此种召开程序作出明确规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亦未对此作出禁止性规定。

  二、关于参与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水仙电器有关工作人员核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7名,其中,A股4名,B股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83,831,320股,其中,A股82,932,820股,B股898,500股,占水仙电器总股本的35.46%。除上述股东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水仙电器的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水仙电器本次股东大会亦采取通讯方式书面表决。基于本所律师就参与水仙电器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对表决票的填写及签署真实、有效的假定,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处理本公司在工行闸北支行贷款问题的议案》及《关于调整和增补公司董事的议案》已经本次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程序表决通过,即同意该等议案的表决权数均已分别达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水仙电器《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水仙电器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在其《公司章程》中未作明确规定,但亦未与相关的法律、法规抵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基于本所律师就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签署的表决票的真实性、有效性的假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方达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

  陈鹤岚 律师




关闭窗口】 【今日全部财经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