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8日,本公司控股股东上海房地(集团)公司与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国家股划转协议》,上海房地(集团)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公司347,821,429股国家股(占本公司股本总数的49.87%)全部无偿划转给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次股权划转完成后,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将持有本公司347,821,429股国家股(占本公司股本总数的49.87%),成为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上海房地(集团)公司将不再持有本公司股份。
本公司已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该事项及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详见2004年7月12日、2004年7月23日和2004年9月28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
日前,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豁免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义务的批复》(证监公司字[2004]80号)。批复的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豁免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因行政划转而持有347,821,429股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占总股本的49.87%)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国家股股权交割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11月17日
备查文件:
《关于同意豁免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义务的批复》(证监公司字[2004]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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