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二00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作者:    日期:2004.11.17 15:17 http://www.stock2000.com.cn 中天网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二00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年11月16日在潍坊海龙宾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134,912,88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5.60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逐项审议并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八项议案。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逐项审议并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公司2004年半年度分红派息和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截止2004年6月30日公司实现利润总额79,831,960.85元,税后净利润 65,258,354.01元,分别按10%提取法定公积金6,500,606.18元和法定公益金6,500,606.18元后,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52,257,141.65元,加上以前年度结转未分配利润107,001,614.88元,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159,258,756.53元;资本公积金期初金额为207,599,522.09元,期末余额为207,938,293.75元。

  2004年半年度分红派息方案为:以2004年6月30日总股本205,674,48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2股,每10股派发现金0.5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同意票134,912,887股,占到会表决权的100%,反对票0股,

  占到会表决权的0%,弃权票0股,占到会表决权的0%。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为:以2004年6月30日总股本205,674,48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

  同意票134,912,887股,占到会表决权的100%,反对票0股,

  占到会表决权的0%,弃权票0股,占到会表决权的0%。

  2、公司与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贷款互保的议案(详细内容见2004年2月12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同意票134,912,887股,占到会表决权的100%,反对票0股,占到会表决权的0%,弃权票0股,占到会表决权的0%。

  3、公司与山东巨力股份有限公司《互保协议》期限延长一年的议案(详细内容见2004年5月20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同意票134,912,887股,占到会表决权的100%,反对票0股,占到会表决权的0%,弃权票0股,占到会表决权的0%。

  4、公司与佛山市南海锦泰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贷款互保的议案(详细内容见2004年9月7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同意票134,912,887股,占到会表决权的100%,反对票0股,占到会表决权的0%,弃权票0股,占到会表决权的0%。

  5、公司对山东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投资的议案(详细内容见2004年3月10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同意票134,912,887股,占到会表决权的100%,反对票0股,占到会表决权的0%,弃权票0股,占到会表决权的0%。

  6、公司关于投资设立潍坊康富特非织造材料有限公司的议案(详细内容见2004年6月10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同意票134,912,887股,占到会表决权的100%,反对票0股,占到会表决权的0%,弃权票0股,占到会表决权的0%。

  7、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详细内容见2004年10月15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修改第二条

  同意票134,912,887股,占到会表决权的100%,反对票0股,

  占到会表决权的0%,弃权票0股,占到会表决权的0%。

  修改第十二条

  同意票134,912,887股,占到会表决权的100%,反对票0股,

  占到会表决权的0%,弃权票0股,占到会表决权的0%。

  修改第十九条

  同意票134,912,887股,占到会表决权的100%,反对票0股,

  占到会表决权的0%,弃权票0股,占到会表决权的0%。

  修改第二十条

  同意票134,912,887股,占到会表决权的100%,反对票0股,

  占到会表决权的0%,弃权票0股,占到会表决权的0%。

  修改第四十三条

  同意票134,912,887股,占到会表决权的100%,反对票0股,

  占到会表决权的0%,弃权票0股,占到会表决权的0%。

  修改第三十五条

  同意票134,912,887股,占到会表决权的100%,反对票0股,

  占到会表决权的0%,弃权票0股,占到会表决权的0%。

  修改第三十七条

  同意票134,912,887股,占到会表决权的100%,反对票0股,

  占到会表决权的0%,弃权票0股,占到会表决权的0%。

  增加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同意票134,912,887股,占到会表决权的100%,反对票0股,

  占到会表决权的0%,弃权票0股,占到会表决权的0%。

  原第四十二条修改为第四十四条

  同意票134,912,887股,占到会表决权的100%,反对票0股,

  占到会表决权的0%,弃权票0股,占到会表决权的0%。

  原第四十三条修改为第四十五条

  同意票134,912,887股,占到会表决权的100%,反对票0股,

  占到会表决权的0%,弃权票0股,占到会表决权的0%。

  增加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一条

  同意票134,912,887股,占到会表决权的100%,反对票0股,

  占到会表决权的0%,弃权票0股,占到会表决权的0%。

  原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第六十二条

  同意票134,912,887股,占到会表决权的100%,反对票0股,

  占到会表决权的0%,弃权票0股,占到会表决权的0%。

  增加第六十三条至第九十九条

  同意票134,912,887股,占到会表决权的100%,反对票0股,

  占到会表决权的0%,弃权票0股,占到会表决权的0%。

  原第五十八条修改为第九十一条,以下条款依次顺延。

  同意票134,912,887股,占到会表决权的100%,反对票0股,

  占到会表决权的0%,弃权票0股,占到会表决权的0%。

  原第七十七条修改为第一百一十条

  同意票134,912,887股,占到会表决权的100%,反对票0股,

  占到会表决权的0%,弃权票0股,占到会表决权的0%。

  原第八十条修改为第一百一十三条

  同意票134,912,887股,占到会表决权的100%,反对票0股,

  占到会表决权的0%,弃权票0股,占到会表决权的0%。

  原第九十五条修改为第一百三十八条

  同意票134,912,887股,占到会表决权的100%,反对票0股,

  占到会表决权的0%,弃权票0股,占到会表决权的0%。

  原第九十八条修改为第一百四十一条,增加三款

  同意票134,912,887股,占到会表决权的100%,反对票0股,

  占到会表决权的0%,弃权票0股,占到会表决权的0%。

  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四十二条

  同意票134,912,887股,占到会表决权的100%,反对票0股,

  占到会表决权的0%,弃权票0股,占到会表决权的0%。

  原第一百二十四条修改为第一百六十六条,增加四款

  同意票134,912,887股,占到会表决权的100%,反对票0股,

  占到会表决权的0%,弃权票0股,占到会表决权的0%。

  第五章增加一节作为第二节独立董事,增加第一百二十六条至第一百三十六条

  同意票134,912,887股,占到会表决权的100%,反对票0股,

  占到会表决权的0%,弃权票0股,占到会表决权的0%。

  原第五章第二节董事会修改为第五章第三节董事会,内容不变,条款依次顺延。

  同意票134,912,887股,占到会表决权的100%,反对票0股,

  占到会表决权的0%,弃权票0股,占到会表决权的0%。

  原第五章第三节董事会秘书修改为第五章第四节董事会秘书,内容不变,条款依次顺延。

  同意票134,912,887股,占到会表决权的100%,反对票0股,

  占到会表决权的0%,弃权票0股,占到会表决权的0%。

  第十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修改为第九章投资者关系管理,条款自二百零四条至二百六十条。

  同意票134,912,887股,占到会表决权的100%,反对票0股,

  占到会表决权的0%,弃权票0股,占到会表决权的0%。

  第九章修改为第十章、第十章修改为第十一章、第十一章修改为第十二章,内容不变,条款依次顺延。

  同意票134,912,887股,占到会表决权的100%,反对票0股,

  占到会表决权的0%,弃权票0股,占到会表决权的0%。

  8、关于租赁潍坊巨龙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土地的议案(详细内容见2004年10月15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关联股东潍坊巨龙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同意票50,656,320股,占到会有表决权的100%,反对票0股,占到会有表决权的0%,弃权票0股,占到会有表决权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何绍军律师出席并见证。结论如下:

  本所暨本律师认为,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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