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股份冻结事项的公告
公司于2004年11月11日获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5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登记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2001)郑法协执字第474-2号],因交通银行郑州分行申请执行本公司股东郑州百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文集团”)一案,百文集团未履行法定义务,请登记公司协助执行以下事项:继续冻结百文集团所持有的本公司国家股14,438,93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7.31%),冻结期限为6个月,即从2004年11月9日起至2005年5月10日止。
特此公告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