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一)

  作者:    日期:2004.11.09 14:24 http://www.stock2000.com.cn 中天网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一、四川林河集团电力有限公司诉四川省峨边大堡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供电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详见公司于2004年1月13日,6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的公告),近日,公司收到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4]峨边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本案有关当事人及代理人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林河集团电力有限公司(下称林河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泉、徐建清

  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省峨边大堡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大堡水电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巍

  被告: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供电分公司(下称乐电供电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林

  2、本案起因

  2002年8月23日,林河公司与大堡水电公司、乐电供电分公司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合同生效后,大堡水电公司于2002年9月24日开始向林河公司的冶金公司1号电熔炉供电。林河公司以大堡水电公司电能质量不稳定,限电停电为其造成损失为由,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林河公司申请追加乐电供电分公司为本案被告,共同参加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545.1323万元。大堡水电公司提起反诉,要求林河公司支付拖欠电费169.6344万元及违约金63.8375万元。

  三、本案判决情况

  1、林河公司的损失包括清炉、筑炉、烘炉损失13.3352万元,亏损144.0357万元,可得利益263.4792万元,由乐电供电分公司承担339.3471万元,由大堡水电公司承担40.7515万元,其余损失由林河公司承担。

  2、大堡水电公司反诉请求的电费169.6344万元及违约金26.4402万元共计196.0746万元由林河公司负担。

  3、林河公司与大堡水电公司签订的三年期合同终止履行。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公司不服该判决,将在15日内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还不能判断此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有多少。

  五、备查文件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4]峨边民初字第17号

  特此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四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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