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电力被判承担339万元损失

  作者:上海证券报 何军   日期:2004.11.09 08:16 http://www.stock2000.com.cn 中天网

  乐山电力(600644)公告称,近日,公司收到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公司供电分公司被判承担339万元的损失。

  2002年8月23日,四川林河集团电力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峨边大堡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乐山电力供电分公司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合同生效后,大堡水电公司于2002年9月24日开始向林河公司的冶金公司1号电熔炉供电。林河公司以大堡水电公司电能质量不稳定,限电停电为其造成损失为由,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林河公司申请追加乐山电力供电分公司为被告,共同参加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545.1323万元。大堡水电公司提起反诉,要求林河公司支付拖欠电费169.6344万元及违约金63.8375万元。

  法院判决,乐山电力供电分公司承担339.3471万元,大堡水电公司承担40.7515万元,其余损失由林河公司承担。大堡水电公司反诉请求的电费169.6344万元及违约金26.4402万元共计196.0746万元由林河公司负担。

  乐山电力表示公司不服该判决,将在15日内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称,目前还不能判断此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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