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金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作者:    日期:2004.11.03 13:39 http://www.stock2000.com.cn 中天网



                 沈阳金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股票简称:金山股份

  股票代码:600396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丹东东辰经贸总公司

  住所:丹东市商贸旅游区 E区42号

  通讯地址:丹东市商贸旅游区 E区42号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04年11月2日

  特别提示

  (一)报告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报告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控制的沈阳金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提交之日,除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沈阳金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受让人和所聘请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释义

  若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报告中的含义如下:

  本次持股变动:指丹东东辰经贸总公司受让深圳市东电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沈阳金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4%的股权的行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方、丹东东辰:指丹东东辰经贸总公司(即"丹东市沿江开发区东电鸭绿江经贸总公司",该公司于二 O

  O四年九月九日变更名称为"丹东东辰经贸总公司")。

  出让方、深圳东电:指深圳市东电投资有限公司,金山股份第二大股东,持有金山股份24%的股份。

  金山股份、上市公司: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沈阳金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396。

  元:指人民币元。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丹东东辰经贸总公司

  注册地:丹东市商贸旅游区 E区42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肆亿元整

  注册号码:2106001101684

  企业类型:集体所有制

  经营范围:建筑材料,金属材料,矿产品(专项规定除外),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品),机电产品(不含汽车),电子产品(不含无线设备)。

  成立日期:1992年5月6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情况

  丹东东辰为历史遗留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与任何企业、部门不存在产权及控制关系,目前正在改制过程中。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监事及管理人员情况

  职务姓名国籍居住地是否有其它国家居留权

  经理徐忠晶中国沈阳无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持股比例在5%以上)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丹东东辰没有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上市公司股份的名称、数量、比例

  丹东东辰原持有金山股份198.9万股(其中28.9万股国有法人股尚未过户),占金山股份的0.90%;如果本次股份转让成功,深圳东电将不再持有金山股份,丹东东辰将持有金山股份5502.9万股,占金山股份总股本的24.90%,成为金山股份的第二大股东。

  二、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04年11月1日,丹东东辰与深圳东电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1、丹东东辰受让深圳东电持有的金山股份24%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70,042,027.88元。

  2、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附加条件、补充协议、协议双方对股权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

  3、协议由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报批事项及文件准备、信息披露事项、保密义务、双方的声明与承诺即告生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三、负债与担保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不存在丹东东辰对金山股份未清偿的负债,也不存在金山股份为丹东东辰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情况

  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丹东东辰没有买卖金山股份挂牌交易股份的记录。

  第五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持股变动的有关信息做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声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丹东东辰经贸总公司

  签署日期:2004年11月2日

  第六节备查文件

  1、丹东东辰法人营业执照;

  2、丹东东辰与深圳东电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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