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谴责的决定

  作者:    日期:2004.10.30 10:11 http://www.stock2000.com.cn 中天网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谴责的决定

  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自2004年1月至6月间向控股股东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累计提供资金1,393,335,579.85元,对上述重大关联交易,该公司既未履行相应的审议批准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第4.1条、第7.3.12条和第7.3.14条的有关规定。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2.1条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对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上海证券交易所重申: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监事应当履行监督职责;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重大信息的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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