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春天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股票简称:春天股份
股票代码:600421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
联系地址:中国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工业园高科大厦
联 系 人:马清
联系电话:027-87592023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04年10月28日
特别提示
一、报告人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报告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武汉春天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提交之日,除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武汉春天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股份转让的标的为国有法人股,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该等股份将变为境内法人股,因此本次股份转让尚待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
五、本次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义务披露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本持股变动报告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以下含义:
无限创业、受让方 指武汉无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春天科教、受让方 湖北春天科教集团有限公司
东湖总公司、信息披
露义务人、出让方 指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
春天股份、上市公司 指武汉春天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份变动 指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出让其持有的春天股
份6.47%股份给武汉无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让5.24%股
份给湖北春天科教集团有限公司
国资委 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 指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情况介绍
一、信息义务披露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东湖总公司")
注册住所: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456号
办公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工业园高科大厦
法人代表:赵家新
企业营业执照号:4201001170816
邮政编码:430070
主要经营范围:对高新技术产业、城市基础设施、环保、生态农业、商贸、旅游行业的投资;高新技术的研制、开发、技术服务等。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高管人员如下:
姓名 国籍 长期居留地 任 职
赵家新 中国 中国 总经理
冯列毅 中国 中国 副总经理
芦俊 中国 中国 副总经理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东湖总公司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本次持股变动基本情况
在有关本次股权变动的《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之前,东湖总公司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1.71%的股份,共计15,925,000股国有法人股,为春天股份第二大股东。在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完成后,东湖总公司将不再持有春天股份的股份。
二、本次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
1、东湖总公司分别与无限创业、春天科教于2004年10月28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东湖总公司将其持有的春天股份8800000股(占春天股份总股份的6.47%)国有法人股转让给无限创业,双方商定的股权转让价格为3.35元/股,本次股份转让价款共计2948万元。
东湖总公司将其持有的春天股份7125000股(占春天股份总股份的5.24%)国有法人股转让给春天科教,双方商定的股权转让价格为3.35元/股,本次股份转让价款共计2386.875万元。
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均为现金方式支付。
3、本次股份转让需报送批准的部门
本次股份转让的标的为国有法人股,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该等股份将变为境内法人股,因此本次股份转让尚待取得国资委的批准。
4、本次转让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东湖总公司此次拟转让的春天股份15,925,000股国有法人股股份不存在任何质押等权利限制,也不存在冻结或其他限制股份转让的情形。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提交本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买卖春天股份挂牌交易股份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东湖总公司依法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本次股权转让有关信息,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东湖总公司与无限创业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3、东湖总公司与春天科教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证券交易所、武汉春天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备查阅。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家新
二00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声 明
本人(以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家新
二00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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