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浙江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签订聚氨

  作者:    日期:2004.10.28 14:50 http://www.stock2000.com.cn 中天网

        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浙江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签订聚氨酯复合板生产线销售合同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04年10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与浙江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签订聚氨酯复合板生产线销售合同的议案。因浙江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同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金良顺先生控制的公司,故本公司与浙江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时,有关的关联董事在表决时按规定已作了回避,6名非关联董事(包括3名独立董事) 一致表决通过了该项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该项议案尚须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二、关联方介绍

  该项交易涉及的关联方为浙江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

  1、浙江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

  根据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4年3月19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合浙绍总字第001448号),该公司企业类型为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为捌佰万美元,注册地址:浙江省绍兴县柯桥经济开发区鉴湖路;法定代表人金良顺。经营范围:生产销售轻型、高层用建筑钢结构产品及新型墙体材料、钢结构设计、施工安装。经审计,截止2003年12月31日,该公司净资产133,029,131.73元;2003年度该公司实现净利润33,013,272.75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的标的为公司生产的聚氨酯复合板生产线,公司拟与浙江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签订相关销售合同,合同总金额为1,985万元(大写:壹仟玖佰捌拾伍万元整,含税)。

  四、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1、签署协议各方: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

  2、交易标的:因生产经营需要浙江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拟采购的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聚氨酯复合板生产线。

  3、交易价格:按行业之可比当地市场价格。

  4、交易结算方式:

  买方向卖方按下列付款方式(电汇或汇票)及条件支付货款:

  ①合同签订后,3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500万元(大写:伍佰万元整)的定金。

  ②提货时支付货款500万元(大写:伍佰万元整)。

  ③其余货款,自设备安装调试完毕之日起12个月内付清。

  5、协议生效时间及期限: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并延续至双方完全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止(包括合同的变更、修改或补充)。

  6、关联交易金额:1,985万元(大写:壹仟玖佰捌拾伍万元整,含税)。

  五、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主要是浙江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向公司采购生产设备,以满足其生产经营的需要。上述交易行为将增加公司相关产品的销售额,并带来相关主营业务利润的增加。

  本次关联交易协议的签署将促进双方交易的规范,从而进一步促进本公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六、独立董事的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马洪明先生、俞友根先生、张其林先生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遵守了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主要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未发现董事会及关联董事存在违反诚信原则,不存在损害股东及公司利益的情形,同意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签订聚氨酯复合板生产线销售合同。

  七、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意见

  本公司保荐机构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刘祥生先生、杨璀女士已就该关联交易发表了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为精工科技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正常购销交易,其定价公允,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没有损害股份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八、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本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意见;

  4、聚氨酯复合板生产线销售合同(草案)。

  特此公告。

  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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