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函告如下:
一、集团公司于2001年11月14日以所持本公司发起人法人股86,079,41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7.55%),就中国银行无锡分行为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发行8.3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的担保,向中国银行无锡分行提供了质押担保。质押期限为:2001年11月23日至2004年10月24日。集团公司于2004年10月20日解除上述质押担保合同。
二、集团公司签定新的质押担保合同。主要内容如下:集团公司以所持本公司发起人法人股82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8.94%),就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余额194,069,000元,向中国银行无锡分行提供了质押担保,质押期限自登记之日起至2005年4月18日。该股权质押担保事宜经江苏省江阴市公证处(2004)澄证经内字第3084号公证书公证,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10月26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