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合同变更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于1997年8月30日与公司股东吉林东光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综合服务协议》,其中包括由东光集团向长春一东公司有偿提供水、电、蒸汽及取暖服务(相关内容见于公司招股说明书)。协议签订后,公司生产用水、用电、蒸汽、取暖一直由吉林东光集团公司为公司提供。
目前吉林东光集团有关取暖及蒸汽供应部分的资产已剥离,长春一东公司取暖直接向非关联方长春市同鑫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采购,蒸汽由于用量较少已改用其它加工方式不再需用。
鉴于此,公司应与吉林东光集团有限公司及长春市同鑫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就供水、供电、取暖供应分别重新签订协议。取暖协议已于2004年10月20日签订完毕,供水、供电协议于2004年10月21日经公司三届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将于近日签订。
东光集团向我公司供水、供电的定价以长春市工业用水价格、工业用电价格为基础,因属于二次转供,我公司不必自行增容及管理,供应价在市价基础上加合理的管理费用。预计全年水电费约为1200万元。
长春市同鑫集团向我公司供暖按长春市统一供暖价格提供。预计全年取暖费约为270万元。
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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