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作者:    日期:2004.10.23 13:20 http://www.stock2000.com.cn 中天网



               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04年10月20日,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中国银行长春市西安大路支行(下称"中行西安大路支行")、辽宁合利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辽宁合利")在长春签署了《委托借款合同》。此借款由辽宁合利将其自有资金委托中行西安大路支行向公司发放,金额为4,135万元人民币,借款用途为归还公司在中行西安大路支行的500万美元贷款的本金及产生的利息,借款期限为6个月。

  辽宁合利持有公司股份33,6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40,369,558股的13.98%,为公司第二大股东。辽宁合利的控股股东---万向集团公司(持有该公司70%股权)曾于2004年6月14日与长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及公司控股股东---长春君子兰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君子兰集团产权转让重组框架协议书》,目前,万向集团公司正在开展尽职调查和材料收集工作,以完整、全面地了解长春君子兰集团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并开始和长春君子兰集团有限公司有关债权人进行接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万向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辽宁合利均为本公司的潜在关联人,本次借款已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公司向辽宁合利借款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批准,尚需提请公司200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张守义先生、孙树人先生已就该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见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之附件2)

  二、关联方介绍

  (一)委托人

  企业名称:辽宁合利实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高新区世纪路1号

  办公地点:沈阳市高新区世纪路1号

  法人代表:伟鼎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

  主营业务:汽车零部件制造、销售、研发及售后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的品种外、限制的品种办理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主要股东:万向集团公司拥有70%股份;伟鼎拥有30%股份

  (二)受托贷款人

  企业名称:中国银行长春市西安大路支行

  注册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同志街91号

  办公地点:长春市朝阳区同志街91号

  法人代表:王艾君

  企业性质:国有经济

  主营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中、长期贷款及办理结算业务

  主要控制人: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标的为人民币4,135万元借款。

  四、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各方:委托人(下称"甲方"):辽宁合利

  受托贷款人(下称"乙方"):中行西安大路支行

  借款人(下称"丙方"):公司

  2、手续费的收取:贷款到期后,乙方按委托贷款金额的千分之六/年向甲方收取手续费;

  3、交易标的:人民币4,135万元借款;

  4、合同期限:6个月;

  5、借款用途:归还丙方在乙方的500万美元贷款本金及其所产生的利息;

  6、委托贷款利率:委托贷款利率为5.31%(年率),合同履行期间内如遇到甲方与丙方之间调整利率或变更计息方法,甲方需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从收到通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按调整后利率开始计息。委托贷款的利率须符合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7、合同生效条件: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日起生效;

  8、合同签署日期:2004年10月20日。

  五、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此项借款主要用于偿还公司在中国银行西安大路支行的500万美元贷款本金及其所产生的利息,通过本次借款,能够缓解公司资金短缺的困难,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调整产业结构,对公司集中力量发展主营业务具有重要作用。

  六、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是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与辽宁合利及中行西安大路支行签署的《委托借款合同》;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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