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关于控股子公司河南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4年10月14日,本公司收到控股的河南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简称“河南四通”)传真,获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豫法民二终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就河南四通向该院提起上诉的中国农业银行长葛市支行诉河南四通公司借款1850万元纠纷案(详见2004年6月1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的本公司公告),终审判决如下:
1、驳回河南四通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102500元由四通电力设备公司负担。
特此公告并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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