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4年4月19日、21日以及5月27日、7月22日本公司刊登了关于“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就1998年1月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一事,对连云港市蔬菜冷藏加工厂和本公司提起诉讼”有关事宜的公告(详情请见2004年4月19日、21日、5月27日、7月22日《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
本公司于近日接到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连民二初字第30号”关于上述诉讼的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认为各方当事人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未履行相应的审核批准程序,为无效合同。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判决如下:
1、连云港市蔬菜冷藏加工厂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100万元;
2、驳回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公司认为上述事项不会导致本公司目前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并且本公司在该事项中不存在过错,不存在经济赔偿责任,不会给本公司带来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重大不利影响。
本公司将会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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