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作者:    日期:2004.10.12 14:42 http://www.stock2000.com.cn 中天网

  

                    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年10月11日上午9点整在福州市湖东路298号伊法达大厦五层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共8人,所持股份7685.294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72%。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经认真审议,以书面记名表决方式审议了特别议案:

  以7685.2945万股同意,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0股反对,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股弃权,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表决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

  (二)出席会议股东经认真审议,以书面记名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普通决议案:

  1、以7685.2945万股同意,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0股反对,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股弃权,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表决通过了《关于增选公司董事的提案》。

  (1)、以7685.2945万股同意,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0股反对,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股弃权,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增选季年宜先生为公司董事。

  (2)、以7685.2945万股同意,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0股反对,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股弃权,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增选傅德正先生为公司董事。

  2、以7685.2945万股同意,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0股反对,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股弃权,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表决通过了《关于集团本部战略性搬迁方案的提案》。

  三、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王新颖律师作为200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0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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